公司1994年6月16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等3份合同书无效,并且认定一直以来讼争土地是以南海市大沥运喜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即福源公司的前身)的 的负担仍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3232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鸿业综合开发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建兴 审判员林义学 代理审判员仇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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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994年6月16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等3份合同书无效,并且认定一直以来讼争土地是以南海市大沥运喜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即福源公司的前身)的 的负担仍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2552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鸿业综合开发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建兴 审判员林义学 代理审判员仇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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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994年6月16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等3份合同书无效,并且认定一直以来讼争土地是以南海市大沥运喜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即福源公司的前身)的 的负担仍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3587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鸿业综合开发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建兴 审判员林义学 代理审判员仇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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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五终字第1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鸿业综合开发总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戴新华,总经理 公司1994年6月16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等3份合同书无效,并且认定一直以来讼争土地是以南海市大沥运喜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即福源公司的前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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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994年6月16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等3份合同书无效,并且认定一直以来讼争土地是以南海市大沥运喜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即福源公司的前身)的 的负担仍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3232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鸿业综合开发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建兴 审判员林义学 代理审判员仇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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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994年6月16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等3份合同书无效,并且认定一直以来讼争土地是以南海市大沥运喜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即福源公司的前身)的 的负担仍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5803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鸿业综合开发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建兴 审判员林义学 代理审判员仇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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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994年6月16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等3份合同书无效,并且认定一直以来讼争土地是以南海市大沥运喜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即福源公司的前身)的 的负担仍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4511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鸿业综合开发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建兴 审判员林义学 代理审判员仇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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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994年6月16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等3份合同书无效,并且认定一直以来讼争土地是以南海市大沥运喜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即福源公司的前身)的 的负担仍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3781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鸿业综合开发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建兴 审判员林义学 代理审判员仇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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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五终字第12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鸿业综合开发总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戴新华,总经理 公司1994年6月16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等3份合同书无效,并且认定一直以来讼争土地是以南海市大沥运喜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即福源公司的前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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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994年6月16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等3份合同书无效,并且认定一直以来讼争土地是以南海市大沥运喜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即福源公司的前身)的 的负担仍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4511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鸿业综合开发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建兴 审判员林义学 代理审判员仇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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