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 【摘要】我国刑法中的法条竞合类型,在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择一关系之外,还应包括包容关系。 需要定罪处罚的结论。但如果考虑构成要件的观念,坚持考虑罪刑法定原则,对参与者能否以犯罪论处就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对参与行为的处理,理所当然地要考虑立法上的预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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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法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抢劫罪。[44]否定论者认为,从严格的罪刑法定主义的立场而言,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自然只限于侵犯财产罪一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3页。 [44]参见肖中华:《论抢劫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5期。 [45]参见刘明祥:《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8902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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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法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抢劫罪。[44]否定论者认为,从严格的罪刑法定主义的立场而言,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自然只限于侵犯财产罪一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3页。 [44]参见肖中华:《论抢劫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5期。 [45]参见刘明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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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较大的不同:一是首次对刑法总则作出修改;二是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广泛地体现在刑罚制度的修改中。不仅对管制刑、有期徒刑、死刑这三种主刑进行了修改 50第2款的规定,明显不符合《刑法》第3条罪刑法定原则、第12条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之一,具有司法解释权,可以对法律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938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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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较大的不同:一是首次对刑法总则作出修改;二是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广泛地体现在刑罚制度的修改中。不仅对管制刑、有期徒刑、死刑这三种主刑进行了修改 50第2款的规定,明显不符合《刑法》第3条罪刑法定原则、第12条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之一,具有司法解释权,可以对法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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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危险驾驶罪是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过渡性犯罪,否则,就会使《刑法》第133条之1中的罪刑关系明显失衡。 第二,如果认为醉酒型危险 认为,完全可以通过论理解释和扩张化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解决醉酒驾车问题,没必要增设新罪。参见于志刚:《危险驾驶行为的罪刑评价以醉酒驾驶交通肇事行为为视角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957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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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危险驾驶罪是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过渡性犯罪,否则,就会使《刑法》第133条之1中的罪刑关系明显失衡。 第二,如果认为醉酒型危险 认为,完全可以通过论理解释和扩张化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解决醉酒驾车问题,没必要增设新罪。参见于志刚:《危险驾驶行为的罪刑评价以醉酒驾驶交通肇事行为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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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解释能力与解释结论。[12] 本文旨在针对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着力探讨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条文的解释论空间。 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 ]这样,醉驾者致人死伤的,完全符合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以该罪论处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或许有人认为,既然造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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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都是犯罪,刑罚处罚需要为行政处罚预留空间。但是,在公安部的大力推动下,全国人大常委会迅速地修改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大大地提高了对酒后和醉酒驾驶的 进行刑事审判,是我国法官队伍缺乏专业精神,以及长期以来不重视罪刑法定原则的又一具体表现,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是权宜之计。 进一步的问题是,醉酒的临界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081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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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都是犯罪,刑罚处罚需要为行政处罚预留空间。但是,在公安部的大力推动下,全国人大常委会迅速地修改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大大地提高了对酒后和醉酒驾驶的 进行刑事审判,是我国法官队伍缺乏专业精神,以及长期以来不重视罪刑法定原则的又一具体表现,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是权宜之计。 进一步的问题是,醉酒的临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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