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出人意料的是,法制工作委员会竟将《民法典草案(9月稿)》的合同编、亲属编、继承编、知识产权编草案废弃,而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12]主要争论点:如何规定基本原则?是否规定物权定义、物的定义?是否规定物权的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如何规定不动产登记制度和登记机构应否统一、如何统一?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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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也必须经过登记后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果,不动产交付不具有此种效力。把基于转移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合同而占有和使用专有部分的继受人认定为业主,究其实质 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 这种物权变动请求权经过登记公示后,具有排他效力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可以限制现时登记权利人处分其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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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取代动产抵押。 首先,动产抵押制度的废除,有利于维护物权法体系的完整性和物权公示效力的统一性。动产抵押的废除,使抵押权回归不动产物权的范畴,这不仅使典型担保中 物的变价方法等方面完全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尤其是当事人可在合同中自由约定债务到期不履行的处理办法,未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让与担保权人可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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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但是原则上也需要完成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的涂销登记,以及动产的放弃占有)才能够发生效力。[5] 《物权法》并没有一般性地规定物权的 学者和立法起草机关否认处分行为和物权行为的理论,在其理论视野中几乎只考察买卖合同之下的所有权让与问题,并且从没有想到过物权意思表示可能出现行为能力欠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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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不动产上诸种权利负担的处理 现代社会,不动产的担保和用益功能愈益为人们所重视,不动产所有人往往会在不动产之上设定担保权、用益物权、租赁权等各种负担。 主义的一个重要因素。 抵押权系以优先支配不动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其效力主要在于优先受偿,即在所担保的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行使变价权并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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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形成空间[22].其次是有关权利义务的基本类型和定义,包括诸如物权法定主义、债权平等主义等上位原则,再就是散见于民法的许多效力和责任的规定,立法者必须为吹哨子的 多数决为原则,仅保存行为得由共有人单独为之,若立法院照此通过,不动产的出租管理依民法即可采多数决,将更无扩张土地法第三四条之一中处分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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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权人得以其单方意思表示而形成以出卖人出卖与第三人之同样条件为内容的合同,无须义务人的承诺。惟该形成权附有停止条件,须待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 无明文规定为由而否认其效力。例如,各国立法和理论均不承认相邻权人就相邻他方之不动产享有法定先买权,此系因相邻权人之利益通过法律对相邻关系的规定就足以确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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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私人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第258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 年版,第44~45页。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2年1月28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⑧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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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不动产上诸种权利负担的处理现代社会,不动产的担保和用益功能愈益为人们所重视,不动产所有人往往会在不动产之上设定担保权、用益物权、租赁权等各种负担。 承受主义的一个重要因素。抵押权系以优先支配不动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其效力主要在于优先受偿,即在所担保的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行使变价权并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119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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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物权行为是独立于原因行为之外的。(2)无因性原则。无因性原则的意义,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独立成立,即原因行为的无效 就不动产来说,我国法律也不承认在不动产转让合同中存在债权合同和物权合同两个合同,不动产的交付是依据不动产买卖合同所产生的义务,而不动产的登记也要以不动产买卖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626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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