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为2004年7月2日至2012年7月2日。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被告为担保该借款合同,以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毛亭子10栋301房抵押担保债务的 、判令解除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与被告孙某、杨某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2、被告孙某、杨某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息51741.09元。(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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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担保生效后(或登记备案后),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将贷款一次划入售房者北 万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本院认为:新街口支行与吴江、华富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民事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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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保证担保义务转由腾昌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签订后,昌平工行于2001年5月21日依约发放了该笔贷款,但韩跃清未依《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 于2009年1月8日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放款通知单、还款通知单、执行处理情况表、股东会决议等证据在案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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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农行南苑支行与宋红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以及农行南苑支行与京达公司之间订立的担保合同,均系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合同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苑支行与宋红、北京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二、北京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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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农行南苑支行与梁力民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以及农行南苑支行与京达公司之间订立的担保合同,均系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合同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苑支行与梁力民、北京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二、北京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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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农行南苑支行与朱京星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以及农行南苑支行与京达公司之间订立的担保合同,均系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合同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苑支行与朱京星、北京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二、北京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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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农行南苑支行与邵华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以及农行南苑支行与京达公司之间订立的担保合同,均系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合同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苑支行与邵华、北京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二、北京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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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农行南苑支行与邵飞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以及农行南苑支行与京达公司之间订立的担保合同,均系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合同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苑支行与邵飞、北京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二、北京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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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农行南苑支行与赵志钢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以及农行南苑支行与京达公司之间订立的担保合同,均系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合同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苑支行与赵志钢、北京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二、北京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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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4年 6月11日与被告蔡平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A[住]字[省工营]行[行政区]支行[2004 国际友谊广场LOFT首席综合楼加层1幢1单元16层30号的房屋抵押给原告;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项下的金额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在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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