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的生活利益才是法益。{5}(P3)传统的因果关系论和心理责任论恰恰脱离法益保护的必要性之审视,仅仅从僵化的自然科学层面看待刑法归属原理,因而忽视了刑法归属 来决定归属,那么无论什么人,只要违反了守法者的要求,根本不用顾及他在行为事件中扮演的是何种角色,即可确定刑法上的归属。 (三)守法者理念的贯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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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刑事责任。可是,这种观点难以回答如下问题:一个以作为方式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行为,并不直接成立刑法上的犯罪;既然如此,为什么一个以不作为方式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行为, 使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具有构成要件上的等价性,要求不作为人在其不作为以前,自己就设定了向侵害法益方向发展的因果关系。因此,要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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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刑事责任。可是,这种观点难以回答如下问题:一个以作为方式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行为,并不直接成立刑法上的犯罪;既然如此,为什么一个以不作为方式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行为, 使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具有构成要件上的等价性,要求不作为人在其不作为以前,自己就设定了向侵害法益方向发展的因果关系。因此,要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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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以杀人罪为例,犯罪的客体是人即具有生命的他人身体呢,还是人的生命呢?具有生命的他人身体作为一种感觉的对象或自然的因果存在,是可以认识的外部现象 同样说明不了问题。 对犯罪客体的理解从法律关系说又进入到利益说。应当指出,是张明楷教授率先提出利益说,认为犯罪客体实质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即犯罪客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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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要素。其中,对本罪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可引入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加以认定,但其适用应受到限制。从应然意义上讲,应将本罪由结果犯改为危险 不致于阻碍经济的发展。此乃其一。其二,危险犯一般不存在解决刑法因果关系问题,从而大大减轻了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压力。其三,国外普遍认同危险犯,并付诸立法实践。[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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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的必要,将其作为不能犯处理是恰当的。理论上清楚而实践中可行的区别标准只能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是否对一般公知的因果关系产生了彻底错误的认识, 能犯比较恰当。{42} 因此,某种行为是否危险,从而违反刑法上的禁止、命令规范,是否可能造成法益危险,需要考虑一般人的感觉。例如,甲为毒死乙,在被害人熟睡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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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所认为重要的条件存在之下外界现象因果关系进一步发展之结果,也许会变为真实的事体。[14]由此可见,苏俄刑法学并没有从主客观相统一上阐述未遂负刑事 ]参见注[42],第242页。 [47]参见注[43],第338页。 [48]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一种授权性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212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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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所认为重要的条件存在之下外界现象因果关系进一步发展之结果,也许会变为真实的事体。[14]由此可见,苏俄刑法学并没有从主客观相统一上阐述未遂负刑事 ]参见注[42],第242页。 [47]参见注[43],第338页。 [48]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一种授权性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208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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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因果历程,因而预设目的、并选择一定的手段实现目的。行为是以一定的因果关系为前提的,但不是纯粹的因果关系。行为的本质是目的,正是因为人能够实施有 。 (三)社会行为论 社会行为论者欲求折中因果行为论及目的行为论,使各种犯罪形态都能够包含在行为概念当中。因为刑法上的行为是作用于社会环境,受社会规范评价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087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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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原则性审查,可以用行为推定实害的存在。 对于犯罪构成该当性要件中的因果关系,中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推定的应用空间。有学者提出,在中国台湾 案例研究》,自刊1989年版,第63页。 [5]黄荣坚:《基础刑法学》(上),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399-404页、第442443页。 [6]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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