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免征房产税:一、纳税人用作学校、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二、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免征 税款每季或半年缴纳一次。具体征收时间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第十三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关联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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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范围按现行行政区划确定。第三条房产税 按年征收,分季或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第九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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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临时修建的房屋和工、料棚。(四)社会福利单位使用的房产。(五)因遭受自然灾害和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免税的,由当地县(市、区 或自营的房产税,按月缴纳,于次月15日前入库。个人出租或自营比较集中的房产,房产税可由当地税务机关委托居民委员会代征代缴,按代征的税额付给3%的手续费。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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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条例》第二条规定执行。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 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第六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市、县税务局确定。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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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日《黑龙江省市镇房地产管理试行办法》施行后擅自拨用的直管公有房屋,其产权由房产归口经营单位收回,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开始起租。在无偿拨用期间,如 接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经产权单位同意和规划部门批准,应向当地房产主管部门申请补办产权证照;不影响城市近期规划,暂缓拆除的,申请补办暂缓拆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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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后,补发新证。第十四条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申请登记的私有房产,按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条例》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代管。第十 0、02元。收取所有权证或使用证工本费4元。(三)工商企业单位的自管房产,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收登记手续费0、04元,收取所有权证工本费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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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临时修建的房屋和工、料棚。四、社会福利单位使用的房产。五、因遭受自然灾害和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免税的,由当地县(市、区 或自营的房产税,按月缴纳,于次月15日前入库。个人出租或自营比较集中的房产,房产税可由当地税务机关委托居民委员会代征代缴,按代征的税额付给3%的手续费。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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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设计单位和市房管局指定的专业单位共同验收合格,方可出售。 第九条 外商投资房产企业建造的商品住宅,除经市房管局批准可以参照国际市场价格定价的以外,应 的定价原则,按质论价,全价出售。出售价格应报市房管局备案。 第十条 外商投资房产企业建造的商品住宅,出售时以外汇人民币标价。买受人付款时,人民币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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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持主管机关批准的文件。2、卖方:个人须持私有房屋产权证书,《蚌埠市房产交易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屋产权人委托他人代卖的,还须持公证委托书;交换房屋 持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图纸、施工执照和《蚌埠市公房交易申请书》。五、房产交易双方必须遵守价格政策规定。公有住宅和营业用房出售价格,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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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管理处负责。各县(市、区)城建部门负责管理本县(市、区)的拨用房产。第四条凡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现已使用的保住保修并由房产管理部门 检查、维修养护拨用房屋,确保房屋完好和使用安全。第七条使用单位不准改变拨用房产的使用用途,不准拆改房屋的内部结构和外部造型,不准转租、转让、转借、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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