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林教授对此质疑道:即使按照最严格的理解刑法规定的方式,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认识到自己是在与他人(不论这里的他人是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一道轮奸妇女, 单一化的评价性规范责任论中植入了对被告人处罚必要性的判断,也就是说,如果对被告人没有进行处罚的必要性,则根本不必要有责任的存在,既然没有责任,作为完整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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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故意侵权中,因为当行为人发生违法性认识错误时,在刑法上仍然成立故意。[71]因为刑法和民法对于故意判断的标准不同,刑法采罪责说(Schuldtheorie),民法采故意 完全可被本项列举吸收。参见谢鸿飞: 《论法律行为生效适法规范公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其限度》,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 年第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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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殊的犯罪要素(事实行为认识)进行判断。将犯罪成立与否的判断分为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刑法规范认识的程度和事实行为认识的程度),那么,首先进行事实判断,然后 程序系以犯罪证据之出现与证实,始得认定有罪。如此之认定过程比较不易造成司法错误;否则,若未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则因先入为主之人类习性,而易生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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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在评价观点与法效果之间应具备某种均衡性、一致性与合比例性。在刑法上,我们常常谈论的罪刑均衡原则,就是试图在构成要件与法效果之间实现均衡。宪法上极为重要 要素组合形态。但是,在对象是否能归列于某一类型的判断中,最为重要的标准,既非要素的表现程度,也非要素的组合形态,而是该对象是否在整体上符合类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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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现行法设定了目标和原则,这种目标和原则是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这方面刑法上的例子有:对排除故意的犯罪事实性错误的规定,理性地扩展到了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错误 ,1991年版,第182页以下;罗克信(注释9引书),11。 {20}对间接故意的判断,参见弗里希(注释9引书),第31页以下,第46页以下,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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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法秩序的命令与诫命而目的性地介入自身意欲的能力的判断。 Otto在其刑法总论的教科书中结果客观归责的基础一章以此为开篇。一个没有成见、又未受法学教育 所排除的首先是主观不法,而不是罪责,即使存在的这个意识是错误的。{15} 在检验犯罪的所谓罪责阶段,被探询的并非罪责,而只是探询,是否存在例外的理由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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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的是,表见代理通说史在给出通说可能错误的启示的同时,也证明只要在一个可检验的系统内,通说包含的错误总是会得到提醒,从而具有矫正的机会。 第三 事实寻找适当的法规者,就必须无助地胡乱摸索。熟悉体系的判断者随即将事件划定范围,因为他能认识可得适用的规范所属的领域。[65]根据《继承法》第16条和第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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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逻辑顺序问题。就基本前提方面的错误而言,到目前为止的所有犯罪构成理论,没有一个是建立在对行为及其构成要素的正确认识之上的。[34]所以,陈忠林教授 细述。 [23]如有的学者主张在吸收德日犯罪论体系的基础上重构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参见周光权:《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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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观情况的存在,均有可能导致裁判有误。死刑本身具有错判、误判之可能,而错误的死刑裁决一旦付诸执行则不可逆转,即错杀无辜,根本无法救济。对此,美国有学者曾 激情杀人的这一界定掺杂了学说见解与法官个人的认识,不够准确。其实,激情犯罪是一个犯罪学领域经常使用的概念,我国刑法学界尚关注甚少。激情犯罪是因受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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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作出正确的判断。因此,整个侦查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收集证据,目的也就在于不断获取感性认识。但感性认识还仅仅是对事物表面的、片面的和外部联系的认识, 是很有可能导致错误判决的。因此,上述所说的 高度盖然性 必须达到 允许相反事实存在的程度, 证明构成是犯罪的证明 必须达到这种程度才是可信的判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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