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介绍,于2006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带一子与被告共同生活。双方因生活琐事吵嘴打架,并分居生活。之后,被告还多次发手机 处理,致使矛盾加剧,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因给付原告彩礼致使被告生活困难,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应予支持。鉴于双方结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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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从原告银行卡中取出的20000元:一方面,原被告双方在此之后均未在一起生活,不存在共同生活开支情形;另一方面,该笔款项数额较大,且系原告为与被告 户口页从家里取出,但却并未与原告进行结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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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罗X提出的反诉请求,因其与原告同居生活系双方的自愿行为,故其要求原告吴X林赔偿误工损失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在确定被告罗X退还彩礼数额时对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双方未登记结婚的原因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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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4日,刘红帅与万培月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并共同生活,同年6月份二人便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争吵, 证据支持,不能成立;其次,万培月认可所收取的彩礼用于结婚典礼开支,即该彩礼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因此返还彩礼款应作为万培月、万兴安家庭共同债务,一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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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背道而驰。结合本案,原告与被告罗妮未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的事实,被告罗妮收受原告彩礼款37643元可酌情予以返还,即酌定被告罗妮返还原告 不属于彩礼,对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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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收受原告彩礼款应予适当返还。原告家中的被告的财产应当返还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被上诉人仅收到彩礼16000元,双方已共同生活,不应当返还。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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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朱小月、刘金秀未领取结婚证,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刘金秀收受朱小月彩礼数额较大,给朱小月 部分)归刘金秀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刘金秀返还朱小月彩礼款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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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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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证实其向被告支付了彩礼款,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过,故本院酌定由被告张玲向原告顾小伟返还彩礼款3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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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物品。另查明:刘静与毛小磊同居时,将与前夫所生女儿带去与毛小磊共同生活,分居时又将女儿带走。原审法院认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刘静、毛小磊未 磊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上诉人与刘静未登记结婚,刘静收取的彩礼应当返还给上诉人;2、双方儿子毛子茗一直随上诉人家人生活,应当由上诉人抚养;3、刘静的女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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