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了债务,就应当依当事人订立或所欲订立的契约承担责任。这项规则被德国的Hans Dolle教授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富勒提出的信赖利益理论在于避免严格约 德国判例学说肯定当事人因缔约行为而产生了一个类似契约的信赖关系,并属于法定债的关系,这在实体法上体现为修改前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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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在物(财富)的有限性,〔63〕这又使得外在物不足以满足人的需求,由此便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为了维持社会的延续,解决利益冲突的机制便 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6-537页。 〔56〕依《德国民法典》第892条规定,在不动产(土地)物权的变动中,因信赖土地权利登记簿而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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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经营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 侵权行为法不能对所有的利益给予保护,对于妨害经营产生的不利益必须在严格的侵权责任构成要求之下才能够责令行为人承担赔偿义务。 ( ,载RGZ58,第24、29、30页。 [25] 同上。 [26] Mertens:《慕尼黑德国民法典评注》,第823条,转引自:「德」迪特尔?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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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经营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 侵权行为法不能对所有的利益给予保护,对于妨害经营产生的不利益必须在严格的侵权责任构成要求之下才能够责令行为人承担赔偿义务。 ( ,载RGZ58,第24、29、30页。 [25] 同上。 [26] Mertens:《慕尼黑德国民法典评注》,第823条,转引自:「德」迪特尔?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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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接受了注释法学派的研究成果,最早采纳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第一次系统、完善地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以后,许多继受德国民法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设立解释了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民事法律行为解释了为什么能够产生、变更和终止法律关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对某些行为,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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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这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是自相矛盾的。 我们认为,《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实质上是把动物作为与普通的物相区别的一种特殊的物, ,产生污染损害。其二,排放的污染物尽管符合排放标准,但该污染物与其他污染物组合后产生新的污染,由此造成损害。因此,对此种复合污染的情况,有必要引入共同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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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渗透到社会各方面的今天,人们通过网络进行商务、消费、创作等多种活动,其中产生的数据普遍被认为是有价值的,网络游戏参与者在游戏规则范围内通过特定的行为 ; 同理,一些财产并未附着于土地本应归入动产范围,但却被视为不动产。 《德国民法典》中的不动产被称为地产,地产是在不动产登记簿中登记的地表部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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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成为(法国)物权法的核心,[26]单从条文数量的分布上衡量,德国民法典中的不动产制度较之动产制度已显然取得优势地位。[27]从物权法的内容分析 ,不必请求任何人或政府的同意,它就不成为任何人的财产。[50]所有权的产生源于对稀缺性的制度反应。但今天稀缺性的来源并不仅仅只是自然资源的有限性,而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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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172. ))是指在债务关系范围之内应予完成的给付最终没有能够得到完成。德国大学者弗里德里希?牟姆森(Friedrich Mommsen)先生在其1853年出版 迟延和积极侵害债权的三分体系,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产生的;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则是这方面的一个最具典型的代表。人们或许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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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先取得遗产的所有权,这与现代遗嘱执行人只有一定的处分权不同。[7] 《德国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制度的设计本身,就是将不动产担保与动产担保严格区分开来,不动产 即卖方在保留所有权的同时与买方约定,若买方标的物再出售,则须将再出售产生的债权让与原来的卖方,卖方成为所有权保留的受益人。这种被让与的未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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