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方庄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方庄支行)与被告姚萌萌、中盛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工行方庄支行与姚萌萌、中盛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系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工行方庄支行依约放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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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方庄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方庄支行)与被告杨翊仲、中盛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工行方庄支行与杨翊仲、中盛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系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工行方庄支行依约放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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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行宣武支行签订了《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吴钧贷款30万元用于个人购房,还款期限自2002年11月 。对此,吴钧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建行宣武支行要求吴钧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287 810.63元及其自违约还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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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合同约定龙洋公司为王平的贷款提供担保,保证范围为债务人王平根据借款合同向昌平工行借用的贷款本金及其利息(包括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 情况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昌平工行与王平、龙洋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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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1日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660000元用于购房,借款期限25年,月利率4.7925‰。担保方式为被告所购房地产抵押加保证,还款 履行按时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94000元、利息12553.17元(暂计至2009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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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农行南苑支行与宋金相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以及农行南苑支行与京达公司之间订立的担保合同,均系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合同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苑支行与宋金相、北京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二、北京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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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农行南苑支行与杜翔峰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以及农行南苑支行与京达公司之间订立的担保合同,均系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合同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苑支行与杜翔峰、北京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二、北京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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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为王建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担保期限自本合同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两年,如果保证人为 ,朝阳支行有权要求王建光提前偿还贷款本息。作为保证人,强佑公司应按照《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对王建光所欠贷款向朝阳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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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新街口支行于2000年7月14日与李丽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李丽因购买汽车向新街口支行贷款290 000元,月利率4.65‰,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担保期限为本合同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两年,如果保证人为售房人的,其保证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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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9日,前门支行与俞秀兰签订了一份《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俞秀兰因购房向前门支行借款20万元,按月还款。合同签订后 签订后前门支行依约发放贷款20万元。因俞秀兰未按期限还款,现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86 583.75元及相应利息(至2008年6月18日欠利息、罚息合计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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