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路上,应该着眼于“个人的利己本性是一切社会关系形成和发展的人性基础”,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成功经验,注重从控制行为人个人的角度对侵权行为加以控制,使个人行为 于他人的损害的赔偿责任。理事及其代表人,不得因此而免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8条(法人侵权责任)规定,法人对于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权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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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中均有将交易上重要的性质错误视同表示错误之规定,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也是继受了德国的这种立法模式。“在瑞士也分为行为错误与动机 (民总债合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1 P128 [15]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9 3 P20 [16]小林一俊:《意思欠缺与动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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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能违反此种法律的,仅在有过失的情况下,始负赔偿义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4条第2项规定:“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 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在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判例认为行为人与有配偶者通奸构成侵权行为。[1]⑤死者人格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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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客观意义上的地位与性质方面进行分析,从而初步探讨在我国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中应该如何准确定位与理性构建不当得利制度。 一、 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地位 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竞合的有《德国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 在我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相较其他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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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另外,学者就准物权的制度作出了部分讨论,学者认为新修订的台湾地区“民法典”物权编或是中国大陆新制定的物权法应当在法条当中比较具体的认定准物权 国情以及社会经济制度的客观现象。其次,对于近年来欧洲各国想要制定的欧洲民法典当中相当看重物权法立法的方面来看,物权法立法的国际化趋势是大势所趋,中国大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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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属少量。⑩日常生活中人们所称之"典当"实际上是"当",而非狭义之"典".在我国台湾地区,近年来设立典权登记的数额为: 1997年有2002件,1998年仅有16件 时,应当向典权人返还原典价。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时隔多年(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12条所规定的30年)之后,典物价值和货币价值都可能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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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56条、第560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13-215条。 [10]参见《日本民法典》第417条,《法国民法典》第1142条、第1149条以下, 年台上字第1749号判决书以及2007年台上字第1523号判决书)。 [51]参见《荷兰民法典》第6:97条、《欧洲侵权法原则》第2:10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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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成者和反对者的争论一直持续到现在,但是法国有很多的学者认为《法国民法典》第543条是坚持物权法定的。 2.德国法中的物权法定原则 1900年 习惯创设物权,明确过去法制度中成为问题的权利的物权性。[8] 奥地利民法典、荷兰民法典、韩国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在立法上明文规定物权法定原则。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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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行为的事实,容忍代理本人已知,而表见代理本人则未知。[14]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9条是少有的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容忍代理的立法例:由自己之 ]这种看法与德国理论及判例的通常看法也是一致的,即容忍代理与《德国民法典》第171条涉及的都是权利表象(Rechtsschein)问题,从而得将前者作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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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公平交易、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指导思想或者一般要求。如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第11条就规定,企业经营者在定型化契约中所用的条款,应 第258页。 [25] 比如,《德国民法典》第276条第2款就规定,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的责任,不得预先免除;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22条也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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