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并由登记机关收缴了营业执照、公章等权利凭证,在法律程序上登记机关收缴之前的公司的清算法律行为实际已经完成了对公司已知债权人债务的偿付,除非有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登记机关不履行公告注销义务,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3.因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原因致使公司无法履行清算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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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因王朝红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院递交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原告诉称,被告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其理由是虽然涉案的宅基地被告认定一直由王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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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规定的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于是于2006年4月25日为第三人颁发了资私房产26227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初始登记。原告认为本案诉争房产属原告与武机厂的夫妻共同财产,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是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房屋登记是房屋登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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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另查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洛民再字第242号裁定,史罗军与 是应该,由伊川县人民政府重新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刘红昌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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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称: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民告官”,并解释说: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排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回应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王XX等16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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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魏兴志上诉称:裴政土字(2002)第9号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否,不是必定要件,虽小有瑕疵,但不足以 各方当事人对处理决定立案表及签发栏中郑红军的签名非其所签的事实均予认可。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属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正确。上诉人魏兴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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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答辩。经本院二审审查查明的主要事实同一审一致。本院认为,1999年9月14日,被上诉人漯河市源汇区XX食品厂与中国农业银行漯河市源汇区支行签订 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但一审法院认为市人民政府应为XX食品厂办理“划拨土地”登记没有法律依据,且不符合“司法权不干预行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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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安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7日下午, 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上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已随案卷移送本院审查。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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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潢川县房产管理局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原审第三人未答辩。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相同。 本院认为,潢川县房产局作为被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核发单位,自行纠正错误是其依法行政的履行职责的行为,但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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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决字(2008)13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被告人泌阳县人民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第一组证据:确权申请书、土地行政案件 组所有,将争议土地中其余由村委管理的土地确定给罗店村委所有,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原告大窑组请求撤销泌政行决字(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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