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行为主体要件、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在说明“所发生的行为侵犯社会关系或是什么样的社会关系”的判断上,发生了“人为”的模糊与争议,即行为人到底侵犯了哪一种社会关系 犯罪构成在明确定罪量刑上的作用,更能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和价值精神,从而防止诸如犯罪类推等非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错误的出现。 另外,客体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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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罪的规定是错误的,那么,对扒窃的司法认定研究一定会背上沉重的十字架,因为那无疑是在沙堆上建楼房,因此,为了使立法论的探讨更加有效, 影响,无论从人身安全抑或公众恐慌再或主观恶性进行考量,行为是否在公共场所发生都不会影响相应违法性升高的判断,至少公共场所这个行为发生地不会使贴身财物这个因素带来的违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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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下。[20]所以,对单位财物控制、支配地位的判断,不仅要从事实角度给予物理的判定,也要从规范的角度作出实质的判断:如果行为人采用物理手段对财物施加影响,使 ,并没有抓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实质,其认定是错误的。 【注释与参考文献】 [1]法益是法律保护的利益,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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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显然不现实。由于金融安全这类法益本身的抽象性,对其危害的判断和保护的模式也就不能站在结果无价值的角度进行判断,以行为无价值来判别洗钱的社会危害则成为 赞同张明楷教授关于犯罪客体实质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的观点,因此行文中对犯罪客体和法益不做区分。参见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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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显然不现实。由于金融安全这类法益本身的抽象性,对其危害的判断和保护的模式也就不能站在结果无价值的角度进行判断,以行为无价值来判别洗钱的社会危害则成为 赞同张明楷教授关于犯罪客体实质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的观点,因此行文中对犯罪客体和法益不做区分。参见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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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属于私法体系和公法体系。命题是中心,论文的结构要服务命题,材料的取舍也要围绕命题。中心命题着眼于物权登记错误的救济,只是在必要时才论及民法与行政法 操作问题,但解决元问题或根本问题,或训练人们更好地解决问题的思维{20}。从哲学上讲,方法论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一般方法,是人们用什么样的方式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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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内在意识,它的产生完全是由于我们不认识在作出决定时反映在我们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部和外部的条件。[5]绝对意识自由论与行为决定论这两种 恰恰可以指示法官考虑具体案件中的所有重要情况并做出正确的判断。 2 期待可能性体现了刑法谦抑主义的价值趋向。刑法具有所谓第二次的性质,其他法律能够解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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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罚空隙,但却不仅不利于认识错误时的处理,而且可能形成处罚不均衡的局面。例如,行为人误以为本人同意而摘取其器官出卖的,虽然主观上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故意 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5页;第陈忠林主编:《刑法(分论)》(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8页;王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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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当时具体的条件下,一般具有正常理智的人对这种结果的发生能否遇见,从而作出初步的判断。在初步判断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行为人的年龄 就是主观说的翻版。因此,主观说的悖论也同样存在于我国刑法的现有通说中。 那么,该怎么来认识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呢?笔者认为,客观说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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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键。 对此,学者指出,就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识别而言,一般可以通过对其用语方式的判断来实现。[20]也就是说,在法律条文中,带有可以字样的 、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则合同仍然有效。[63]显然,这种非此即彼的机械认识是极其错误的,应予纠正。 【作者简介】 黄忠,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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