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载明:借款人何林2008年1月8日在农村商业银行开县支行南门信用社贷款60万元,到期日为2010年11月8日,借款合同中约定分期还款,还款方式为2009年12 号判决书,在该判决中,渝中区法院确认南门信用社与何林、某某担保公司三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某某担保公司与何林、彭亚坤三方签订的《保证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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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是1996年7月1日办理,与本案无关。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上诉人罗远林、李友芬分别在平南农行开设的个人帐户是个人的 的担保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上诉人1999年8月30日承担担保责任还款付息接受借款债权月利率12‰债权转移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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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石某,男,30岁,汉族,农村居民。原告冉某某与被告石某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 2004年1月8日的一笔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的证明、个人信用报告、民事判决书、贷款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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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2、本案是一个单纯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世纪春天公司依据与张栋以及建行北京安华支行签署的《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在张栋未能按时足额的向建行 的正常生活,世纪春天公司又迟迟不予解决。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张栋对世纪春天公司的商业信誉产生了合理怀疑,由此造成张栋对于应支付的款项存在不安心理,张栋的抗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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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其中的情形包括丧失商业信誉。结合本案,虽然世纪春天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与孙小凡的抗辩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但孙小凡的 有世纪春天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个人贷款还款凭证、孙小凡提交的有关车位、漏雨、装修押金、群体纠纷的联名信、照片等证据及庭审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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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的有关手续、证明材料及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四)同意按本 贷款发生的房屋估价费、抵押登记费、保险费等费用由借款人负担。第二十六条 借款合同各方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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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抵押登记时不得不将相关条款划掉。二审中,被上诉人陈某某向法院提供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编号为0001703的股东证,该证载明中泰公司于2008年4月28日取得江苏 风险既是明知,亦可以控制。但其在以个人名义签订完为中泰公司的担保协议之后一个月,即与李某某签订了《借款协议书》、《抵押合同》,且事后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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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上述债务980 000元予以确认。另外,陈庆祯主张陈琳为其偿还其向衡阳市商业银行贷款中的60 000元,并提供了陈琳之夫刘书衡的中国建设银行 ,本院认定陈庆祯、周湘珍夫妻双方曾负共同债务共计1 080 000元(其中向银行借款580 000元、向个人借款500 000元)。陈庆祯承认已偿还银行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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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批准,并且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品种,也应当按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备案。本案中,颖阳信用社向王艳借款的行为,不 艳借款50万元并无不当。上诉人登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被上诉人王艳明知樊建华是个人借款,仍与其恶意串通以信用社名义出具借条,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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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批准,并且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品种,也应当按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备案。本案中,颖阳信用社向马素珍借款的行为, 30万元并无不当。上诉人登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被上诉人马素珍明知樊建华是个人借款,仍与其恶意串通以信用社名义出具借条,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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