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结果[4](408),本质上是通过在一定期间后合并权利与事实的方法以禁止占有与所有权之间无休止的分离,牺牲个别利益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4](406)第五,以 ,“恶意”是指上述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B无处分权而受让物权的情形,对其不予保护是彻底而明确的:“次恶意”在本文中则是指,在A可借凭不当得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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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弱者,何不为弱者?何况,限制名义强势一方,而不是扶助名义弱势一方的方法,其实际效果很难说好。另外,有人认为,即使承租人不是弱者,从物权法的 出发,也不应当允许买卖击破租赁。{16} (P24-25)这里隐含的一个前见就是物权给予民事主体的保护一定优越于债权的保障。殊不知,承租人既存利益和期待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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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裁定。此裁定既是执行依据,同时也足以证明抵押权人拥有实现其物权的权能。另一方面,如果法院不对抵押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而由抵押权人单方决定是否实现抵押权,只要其 时效而不能请求法院保护(《物权法》第202条)。 【作者简介】 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1]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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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自行创设或任意变更,须绝对适用;所谓目的上的公益性是指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涉及对土地等稀缺性自然资源的保护,涉及对国家、社会、集体和第三人的切身利益 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许章润:《法律的实质理性-并论法律从业者的职业伦理》,《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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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可能是法律行为,也可能是非法律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无法避免的。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与登记的变更,我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更多的优待,虽然相对减弱了对原权利人所有权的保护,但对整个社会而言,则求得了交易秩序的安全和稳定,显然是利大于弊。我国直到《物权法》2007年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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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的法律效力来确定其理性意义的观察方法是错误的。 其次,这种观点将债权与物权的概念得以清晰的效果,归因于物权行为概念的确立,从而忽略了这种效果事实上乃是 法律交往的方便性和安全性。〔10〕(P178) 从表面上看,无因性理论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机理上,与物权的公示之公信力原则似乎是相同或者相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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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物权的变动之所以需要权示也是由物权 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台湾1992年版。 6、孙宪忠不动产物权取得研究,载《民商法论从》第3卷。 7、李开国《民法学》专题讲座,西南政法大学199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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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的某些行为进行约束,以更好的保护抵押权人的权益。比如在浮动抵押的情形下,如果只允许抵押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才能实现抵押权,可能会由于抵押人 之嫌。《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物权法》也只是规定了抵押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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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的法律效力来确定其理性意义的观察方法是错误的。其次,这种观点将“债权与物权的概念得以清晰”的效果,归因于“物权行为”概念的确立,从而忽略了这种效果事实上 交往的方便性和安全性”。〔10〕(P178)从表面上看,无因性理论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机理上,与物权的公示之公信力原则似乎是相同或者相通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218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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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方法)加以消除。与物权的返还请求权相类似,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请求权之所以可以作为与除去妨害请求权和防止 赔偿。 注释: [1]直至近代,自拿破仑法典以下,仍然多注重契约的形成自由,而漠视人格的保护一一参见黄立著:《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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