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由此可见,对于意外事件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是存在较大争议的,这个问题主要涉及过失行为、过失犯的因果关系以及过失的心理内容等重大理论问题。一般而言,过失 是犯罪,而意外事件是因为没有故意或者过失而不认为是犯罪,这两者在刑法上的理论意义是不同的,必须加以区分。 参考文献: 〔1〕参见高铭暄主编:《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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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宽处罚原则。之所以对这四类特定主体从宽处罚,原因在于,较其他犯罪主体而言,这四类犯罪主体由于生理或心理上的特殊状况,导致了其意识或意志能力的减弱 条件;行为人对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认识或有认识的可能性,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条件。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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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之的意思也依此等要素是必然的自然而然的因果,而我们绝没有成为意思自由之物。刑事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意大利刑法家菲利指出,我们不能承认自由意志。因为 、情节和危害程度范畴,因此在判处刑罚时,应当考量行为人当时的客观情况、行为的内心诱因,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可宽肴性,如果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具备期待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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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有一个因果关系,仍应为一个犯罪。因为,因果关系是最重要的犯罪构成要件。 第五,构成要件标准说,这种观点主张,应以刑法分则或其他刑罚法规中规定的构成要件作为 如果没有刑法的明文规定,就不能任意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由于结合犯是将刑法上的特定的数罪结合起来规定为一个新罪,从而使原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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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论与不作为 自然行为论,也称因果行为论。其代表人有德国学者贝林格、李斯特,日本的藤木英雄、植松正等。认为行为是 许成磊.不纯正不作为犯理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0-41. [7]黄荣坚.刑法上的行为概念.[M].台湾:元照出版公司,1999.651. [8]陈兴良.无行为则无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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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是所有犯罪故意必须具备的认识内容。由上可知,刑法理论界一致认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应当认识到的构成要件事实,仅限于 出版社1992年版,第145146页。 [34]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08页。 [35] 参见马克昌主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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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不能说行为具有危害结果。[18]言下之意,危险状态只是预示着向实害结果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实害结果毕竟尚处于可能性阶段而尚未转化为现实,因而危险状态不 ,它确属结果无疑。[23]其二,不承认危险结果,刑法理论上便没有必要研究危害行为与危险状态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按罪责自负原则,要使行为人对危险状态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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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不能进行深入探讨,但笔者认为,现行刑法将该罪归为危险犯则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该罪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困难。因为对于危险犯来说,只要行为足以 中预防为主原则之贯彻、保护环境目的之实现,可谓一举多得。 二、增设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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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馆老板对饮酒的顾客不具有保证人义务,不应承担不作为犯的责任。 【事例四】中,涉及因果关系认定和处理的问题。刑法理论通常认为,无论作为还是不作为,在物理性引起法益侵害结果的意义上,因果力的考虑是中心问题,作为犯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存在没有此作为就没有彼结果的条件的因果关系,而不作为负责的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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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归责问题,责任是主观归责问题;二者相当于哲学上的因果责任与道德责任; [30] 因果责任与道德责任的根据不同。其次,如前所述,倘若将故意、过失、目的等 不成立犯罪。但是,在上述未遂的情形(除能否成为防卫对象以外),完全没有必要将其评价为刑法上的违法行为。 关于着手的认定,行为无价值论一般采取形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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