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见性。 [4]由此可见,对于意外事件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是存在较大争议的,这个问题主要涉及过失行为、过失犯的因果关系以及过失的心理内容等重大理论问题。一般而言 ,而意外事件是因为没有故意或者过失而不认为是犯罪,这两者在刑法上的理论意义是不同的,必须加以区分。 【作者简介】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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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心理事实,即无所谓罪过。但是,罪过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心理学上的概念,罪过的内容也不仅仅是一种心理事实。罪过作为刑法上的概念,是应受规范否定评价与谴责的一种 乙赴医院治疗途中,恰被汽车压死,乙的死亡与甲的伤害之间就无必然的因果关系,甲不负伤害致死的罪责,只负伤害的罪责。再如甲殴打乙致重伤,乙奄奄一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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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牵连关系,这是其值得肯定之处。但如何认定主观上的牵连意图,又怎样界定数行为间的因果关系,刑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如果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数行为在 ,但以“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为定客观牵连之标准,似范围太大,因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不仅仅包括着危害行为,也包括着危害结果,甚至包括着其他客观因素如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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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在外部客观世界里,社会关系无处不在,那么行为一经实施,就必然和一定具体的社会关系发生实际接触,其结局不外乎三:第一,与现有社会关系相协调,从而维持了 4)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是所有犯罪故意必须具备的认识内容。由上可知,刑法理论界一致认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应当认识到的构成要件事实,仅限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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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论认为,行为是由主观意志导致外部世界发生某种变动的人的举止。因果行为论把行为视作一个从意志支配到外在变动的因果历程。因此,行为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有意 上的行为。反之,如果行为对于社会并无意义,不是社会规范所调整的举动,就不能认为是刑法上的行为。 (四)人格行为论 人格行为论是由日本著名刑法学家团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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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 第三,被害人在被害前的过错行为与加害人的犯罪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是认定被害人过错责任的最终依据。在刑法中,因果关系是罪与罚所必须考虑的 争执打斗的,即便是被害人事先动手挑起,也不可能是犯罪行为,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斗殴行为。在这样的背景下,被害人与加害人都积极参与打斗,造成了被害人的伤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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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通过事先明确规定犯罪和刑罚,向社会一般人提供行动的准则和指南的方式来实现的,因此,对于刑法上的观念或内容的理解,不能脱离一般人的理解, 证明和判断,应当由司法官员以及其他有专门知识或专业认识能力的人,以行为当时的各种具体情况以及已经判明的因果关系为根据,认定行为是否具有发生侵害法益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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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正文】 所谓犯罪,是指该当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将违法性(在刑法上被禁止)与责任(能够认定非难可能性)予以区别,各自作为独立的 具体的被害人需保护性都属于这类的衡量因素。 诚如前述,事实陈述的范围在概念上过于广泛,德国通说认为诈骗罪的因果关系只需满足条件理论,所以他们认为单纯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2281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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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行为 被害人教义学 所谓犯罪,是指该当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将违法性(在刑法上被禁止)与责任(能够认定非难可能性)予以区别,各自作为独立的 具体的被害人需保护性都属于这类的衡量因素。 诚如前述,事实陈述的范围在概念上过于广泛,德国通说认为诈骗罪的因果关系只需满足条件理论,所以他们认为单纯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2265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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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认为:犯罪构成理论之所以没有在科学界得到必要的澄清,是因为人们没有足够地区分犯罪构成的刑事诉讼上的意义与刑法上的意义。在刑事诉讼中,犯罪构成理论的 不是客观上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而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如果实现是否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的危险性取决于行为人的认识状况,不能仅仅根据客观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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