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来双方未发生纠纷与矛盾。现原告田卫红认为第三人田忠所建上述门楼影响其出路通行,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起诉来院。另原告起诉称第三人将争议地段卖于同村 田忠的门楼及北屋于1978年即已建成,并使用至今,其间原告未就通行及出路事宜提出异议。现其以持有的1953年的老土地证主张权利,但根据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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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样,两家均没有宅基地证。并且从该处宅基地实际使用的情况来看,两家为现有的出路还存有争议,对于同宗土地的发证,应当遵循合理使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考虑 村干部向张振贤隐瞒了真情,导致他的权利一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两家对出路发生的争议,就是当初发证时没有考虑的因素,张明宽在获得该幅土地一半的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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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便杨付德、杨满仓施工建房和滴水排水用,并恢复杨付德、杨满仓房后8尺的出路。原审法院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2010)临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王应离不服原判, 排,杨付德居左,杨满仓居右,杨付德、杨满仓均办有土地使用证,其出路均在自家房前,不在房后。杨付德、杨满仓与王应离系前后邻居,杨付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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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门前的路属于自己的宅基自留路,并非公共通道。协议签订后,被公安还认为该出路是公共通道,并不是任何个人所能决定的,所签认定协议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载明有南邻路,应视为在此排居住的用户,对此路都有通行的权利,属公共出路。‘认定协议’中的上述约定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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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水、行走。2009年原告在其宅内建房,将第三人的向南出水、出路阻断,双方发生纠纷。为解决纠纷,汝州市人民政府依据1987年实施的《河南省〈土地管理法 原审第三人张团国等人述称:王国的宅基地现建房已影响了第三人的正常出路,王国有宅基地,不具备批划宅基地的条件,汝州政府作出注销王国土地证的决定正确,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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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出路上堆放杂物,影响原告正常通行。2009年10月份,被告又在该出路上建造地基、堆砖垛等,给原告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严重不便。此事经村委会多次调解均无果。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被告铲除出路上的地基及杂物,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辩称:被告的宅基地是1977年村里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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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属于自己分到的东西长一丈零半尺范围内的土地上建房,不得侵占相邻出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本案所争议的土地系改革开放初期由村民 人在属于自己分到的东西长一丈零半尺范围内的土地上建房,不得侵占相邻出路。二○○九年九月二十日本案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周行辖字第75号行政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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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王卫国阻挠盖房。辛店镇柳行村村民王卫国来镇反映王安敏因建房影响自家出路和水路。辛店镇政府和柳行村多次调解未果。至今,由于被告王卫国因出路和排水 、便于通行和促进邻里和谐,原告在其宅基证证载面积范围内建房不得影响王卫国正常出路和排水通畅。原告王安敏因在宅基地内建房与邻居被告王卫国因出路和排水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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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2000年鲁山县建设鲁平大道时,被告系半拆迁户,拆迁后留主房四间和正北出路一条。2007年原告在现鲁平大道(南环路中段北)搞住宅楼开发时与被告等九户分别 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徐国钦答辩称,上诉人在联合建房时确实占用了我的出路,有施工现场具体分布和联合建房者拥有的手续证明。上诉人停工57天不是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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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王保国、曹建娥答辩称:本案的起因是被答辩人非法在三弟兄共有出路上搭棚建房,违背了父母分管和村上调解协议,故意引发事端,一而再、再而三的挑衅、 将此费用计入赔偿范围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认定上诉人在共有出路上搭棚事实错误,经本院审查,原审判决未认定这一事实,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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