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以下区别: 1.权利的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物权的表现形式是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的占有、交付,具有典型性和公开性,能够为社会公众认知,具有社会的公信力;事实物权则 第三人所取得的权利不是法律物权,就无信赖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占有可言,也不存在善意保护。 第三,第三人根据法律行为取得物权。前文已经论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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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可以看出,在不当得利的恶意取得的情形下,受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的故意。例如,在合同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中,受让方明知出让方履行合同已经 故意与侵占罪没有必然联系。即使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在取得不当利益时为善意,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只要其嗣后具有占为己有的意图,拒不归还不当利益,就有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807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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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可以看出,在不当得利的恶意取得的情形下,受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的故意。例如,在合同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中,受让方明知出让方履行合同已经 故意与侵占罪没有必然联系。即使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在取得不当利益时为善意,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只要其嗣后具有占为己有的意图,拒不归还不当利益,就有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770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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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性很难得到保证,因而物权法没有(也不可能)通过赋予机动车登记以公信力来保护善意受让人的交易安全,否则真正所有人的权利就可能受到损害;另一方面,交付并非机动车所有权移转的公示方式,因此法律也不可能通过赋予占有以公信力来保护善意受让人的交易安全,否则就会与登记作为机动车所有权的公示方式相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860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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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963年制定了《动产担保交易法》,规定了动产抵押、附条件买卖和信托占有三种动产担保方式。其中,动产抵押是为了工商业向银行贷款;附条件买卖主要是 剧烈的矛盾冲突,如何避免抵押人擅自对抵押物作出有损于抵押权的处分,又如何保障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利益,实难兼得。[15]正是由于这些负面作用,使得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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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了无权处分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其次,有观点认为完全有效说没有区分相对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情况,而认为合同一概有效,这对权利人的保障并不充分。如何认识这一点 善意受让人究竟可以取得什么样的权利,应以其负担行为之有效为前提。即受让人之善意取得占有,只能补正权原之瑕疵,惟可补正让与人权利之欠缺。从而也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157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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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而可以要求原权利人丙交付房屋。也就是说,一个既非权利人,也没有占有标的物的人(某甲)对善意第三人处分不动产时,第三人尚且可以取得所有权并要求乙交付 丙。这也会使得排除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效果几乎荡然无存:赠与人一般来说总是能够找到一个善意第三人。就动产而言,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比如赠与人将动产以暴力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659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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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消费。因此,保留所有权制度成为现代消费者信用的主要法律形式,并在各国私法中占有一席之地。从法律结构上看,基于买卖契约,出卖人与买受人就标的物各自享有 三人留置,法律原则在处理留置权与其他权益之利益冲突时,均优先保护善意之留置权人。故在出卖人占有标的物后,送请他人修缮或因其他事由发生留置权的,只要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247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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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动产交易安全则依赖于公示公信原则。也就是说,否定动产占有的公信力(或者说仅使其在善意推定方面发挥功能),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仍然给以强化,使其 的优点,并产生了比二者所有“缺点”还要多的“缺点”!三、区分逻辑的贯彻:对善意取得制度构造的一点意见如果说在否定物权行为之后的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下的公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230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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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的物权,理论上称此为“类型固定”或“内容固定”。例如,当事人协议设立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或约定设立无须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均因与法律规定相悖而不被 一致的情况下,真正权利人可以提出“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另外,公信力原则只适用于善意第三人,而不适用于恶意第三人,即法律只对不知真情且无重大过失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207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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