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 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如果不存在,就难以实现客观的归责,这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原理。在因果关系上,主要有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 其实值得商榷。因为避险行为即使从伦理上考虑不妥当,具有违法性,也应当根据国民的规范意识,承认阻却个人责任,即由于欠缺期待可能性,使得行为人不具有非难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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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9]因此,刑法中规定的共犯只是为了限制刑罚适用的事由。 从上述的分析思路可见,实际上,扩张的正犯概念同样采取了与单一正犯概念一样的因果关系的条件说, 但犯行支配只能被用以说明支配犯,而义务犯和亲手犯则是不适用犯行支配的另类正犯。[18] Roxin教授基本上已经将犯行支配理论发展到了极至,正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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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客观归责论之提倡⑴),不知这种跟随德日刑法学式的研究今后还要繁荣到何时。留德台湾学者张丽卿教授在谈因果关系论时指出客观归责理论也只是提供我们对于因果 ,归责就被首先排除了。特别是在这类案件中:故意犯罪首先陷于未遂之中,但是另有一种无法预见的因果关系的后果也会引起这种结果。如一个杀人未遂的被害人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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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有鉴于此,间接故意和轻信过失虽然较为接近,但其差别也非常明显。以复合罪过形式理论解释现行刑法中的一些罪过现象,导致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适用同一档次的 伤亡后果(第二层犯罪结果)之间就存在紧密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对第二层犯罪结果所具有的现实紧迫性危险必然能够认知,故刑法将第一层犯罪结果与第二层犯罪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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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课题。而在国外,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中,对于见死不救行为的定性,已有明确的规定。 《德国刑法典》第330条C规定:意外事故或公共危险或急难 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应该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视角,来分析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联系,把这种因果联系看作内因与外因相互作用的结果。外因在事物相互联系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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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今天多数学者所否定,从而此理论为前提的因果关系中断论对于间接实行犯之正犯性的证明之错误也就不言自明。 因果关系论中还存在原因条件区别说,该论认为利用者 则必需根据行为理论来认定。对此,我们采用有意行为说,根据该理论,要成为刑法中的行为,必需具备两个条件:(1)行为主体具有意思支配可能性;(2)行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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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和复杂,运用一般技术手段、知识经验和传统刑法理论难以或不可能查明。对于一般刑事犯罪而言,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基本上能胜任其职,发挥作用,但由于环境 法学年会论文集》2008年10月。 [19]刘守芬、汪明亮:《论环境刑法中疫学因果关系》,《中外法学》,2001年,第2期。 [20]骆梅芬:效率与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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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对被害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省高院司法技术室所作的法医学文证审查(死因分析)意见书证实被害人乙某头部系遭受钝性暴力作用致 构成犯罪,可认为是意外事件。 #p#副标题#e# 刑法中因果关系,应当是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的统一。刑法中的必然因果关系指事物内部、对结果发生起根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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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医科大学本科毕业,分配到医院担任见习医生,在试用期内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这个答复不仅仅是针对医科大学毕业生,这个答复真正的 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不能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关于非法行医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有两种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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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问题,就中性帮助行为言,检验重点在于客观归责法则中的制造法所不容风险(含可容许之风险)以及行为人之特殊认知两个部分,前者是 于行为人的理论。这一理论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因果关系概念,与刑法上限定因果关系的目的论相区别,一方面以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前提(基础),然后又从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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