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性质,这些机关其实都以国家的信誉和国家行为的严肃性作为保障,使得登记具有取得社会一体信服的法律效力。二是有较严格的程序规则,可信度高。登记要经过 。传统民法认为,动产只能成立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即动产质权,抵押权乃不动产的专利。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动产的作用日益重要,一些动产如船舶、机动车、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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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上的差异导致了实践中人们常常很难判断:究竟是权属证书具有法律效力,还是登记卡(簿)上的记载更有法律效力?事实上,由于到行政机关查阅登记记录的诸 重要性,因此其应由登记机关统一掌握并保存,并允许公开查询。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应当公开。这种公开并非只是向不动产的物权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公开,而是要向所有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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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言之,不动产权属变动必须登记才发生物权的转移,动产的权属的移转通过交付。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都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所以第三人善意的信任其 物之交付占有人,对于相对人原状恢复的请求,不得主张善意取得的保护。[13] 我国立法采用的是物权有因的理论,如果合同的交易行为失去了存在依据,也就是其背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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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以外的法律变动,如表见继承人取得遗产或继承人取得应继份额以外的不动产并为继承登记;(3)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但登记尚未涂销;(4)依法律规定取得 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和动产占有的事实表征的物权是正确的物权,这就是物权公示所具有的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根据该推定效力,善意第三人信赖不动产的登记或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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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村人都知道了,那么并不影响你物权变动的效力。 在第一种情况下,采取形式主义立法例的国家通过占有、交付、登记来推定物权享有和物权变动,因此,学者们把这些 的行为即不动产物权登记以及动产的交付当作物权变动成立、生效的要件。这就造成了逻辑混乱,把物权变动中的因果关系完全颠倒过来了。本来债权法上的合同是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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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债权法上的合同被称为原因性的事实,而物权变动的事实被称为结果性事实,即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交付所表现的事实。[1]可见, ,都有一整套给付请求权与之相对应,这些请求权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的所不可缺少。债权法就是通过赋予这些行为以法律上的效力,以保证主体完成自己所必须完成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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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债权法上的合同被称为原因性的事实,而物权变动的事实被称为结果性事实,即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交付所表现的事实。[1]可见, ,都有一整套给付请求权与之相对应,这些请求权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的所不可缺少。债权法就是通过赋予这些行为以法律上的效力,以保证主体完成自己所必须完成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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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主义为原则成立要件主义例外。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法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登记管理中,国土管理机关与房产管理机关,对土地物权与房屋物权的登记管理尤为重要。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现代各国和地区的规定未尽一致,据多数国家和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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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日本的短期时效均以占有人之善意为要件,而德、瑞不动产取得时效,法国的普通时效,日本的长期时效及我国台湾民法则不以善意为要件。目前,我国已出台的 的法权基础。予A以债权保护和予C以物权保护,是占有交易物范畴项下,法律所能够做到的最好的选择。 关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效力待定期间,债权形式主义立法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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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罗马法,《法学阶梯》1.2.3.3规定:地役权等役权之所以被称为对不动产的役权,乃因为没有不动产它们就不可能设立。事实上,任何人,除非他有不动产,都 的地役权存续期限长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的存续期限,也不妨碍地役权的目的及效能。 六、附论:数个地役权之间的效力关系 数个地役权并存于同一宗供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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