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的规定转让。原第三款作为第四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三、第十九条,将“缴纳土地平整费”,改为“缴纳土地 一款,作为第三款: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按前两款规定办理。 五、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农村居民申请使用村内空闲宅基地和其他废弃地建设住宅的,经村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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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所使用的城市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严禁买卖土地和擅自侵占土地,未经市规划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和擅自转让。第六 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但每户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五、私房宅基地用地面积,应以户为单位申请,每户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类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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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期满前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违反租赁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国家建设依法拆迁归侨、侨眷 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的离职费。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住房分配、宅基地安排、土地承包和生产经营项目承包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对归侨、侨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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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长期使用和经营。责任山由农民按合同规定使用和经营。农民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农民所有,可以继承或转让。承包的山林,属集体营造的林木 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和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垦复基金,增加对土地开发的资金投入。自留地、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山、责任山属集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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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集体所有的耕地、荒地、山地、林木和林地、草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农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产权属于集体所有;(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所兴办的集体 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承包、租赁经营者可以依法转让、转包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七条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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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情形外,森林、林地的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继承、抵押、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 的森林、林木、林地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除外。第四十二条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范围为准)、自留地、自留山以及在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林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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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无收益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所在地段旱地年产值的4倍计算;征收农村宅基地的按所在地段耕地的安置补偿标准计算;(二)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 组织与用地单位协商,以征地补偿安置费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第十八条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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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审查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确需变更设计的,须经设计单位更新设计,审批机关重新审批。禁止向村镇居民或建设单位出售、转让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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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农村的承包地、自留地、责任山、自留山和宅基地属集体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承包地、自留地非经 采伐、永续利用的方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确定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社员、城镇居民在自留山和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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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按审批权限批准。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使用控制征用、占用区内菜地的,由 其征收、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实行监督。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内的菜地。禁止擅自占用和拆除蔬菜基地的生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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