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自由恋爱结婚,于2009年3月6日在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于2009年4月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双方互无 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彼此相互沟通和谦让,夫妻关系有望好转。现XX已举证证明其近年仍向家中汇款,并且XX明确表示不愿意离婚,愿与XX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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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本院认为,原、被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后结婚,婚姻基础不是很好。婚后,夫妻双方又不能正确处理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的生活琐事,采取争吵的解决办法,影响夫妻感情 年满十一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本院征求廖国成的意见,其表示,如果父母离婚,其愿意跟随父亲生活。因此,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子女跟随被告生活为宜,小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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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问题发生争吵,黄华集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关系一经确立,夫妻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 ,婚后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的事实被上诉人玉艳芳不认可,且表示愿意和好。一审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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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告钟丽婷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应更加珍惜夫妻感情,以家庭为重,夫妻双方应彼此沟通。但原、被告双方未能处理好 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教育抚养的义务,原告钟丽婷要求婚生男孩陈森随被告生活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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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一并转归孩子所有。孩子随被告生活。庭审中王××表示愿意随其父生活,被告答辩同意离婚,夫妻存续期间的外欠债原告必须分担一半,并提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婚后共同添置有一台电脑,一台空调,一辆电动车,2006年8月双方以105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浙CBQ350小轿车,诉讼中被告称现价值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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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被告辩称,被告不愿意离婚,并且想见到原告本人。被告与原告从结婚一直都没生过气,也并未争吵过,被告 至今未归。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及双方的庭审陈述相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应当共同生活,共尽家庭义务。本案原、被告婚后不注意培养夫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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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离婚。被告冯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我们婚后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较好。我觉得可以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不愿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23日,双方自愿在合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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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近段时间为日常琐事有过矛盾,但夫妻双方并没有重大的矛盾冲突。原、被告虽从2008年7月开始分居生活,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双方 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钟大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钟大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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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郾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令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2011年10月24日原告又以同样的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 。另查明:2010年河南省农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为3682.21元/全年。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该在婚后的共同生活过程中,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爱护,注重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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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愿望,于2005年与原告一起借款为原告父亲马某建房。双方婚后感情良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愿意抚养婚生子刘某,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感情是否破裂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虽婚后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只要夫妻双方互相忠诚、互相信任、互相扶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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