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一份。2008年6月24日,原告(借款人、抵押人)和郑州市XX银行XX路支行(贷款人)签订《个人贷款合同》一份,郭XX作为抵押物共有人在该合同上签名 的证据材料有:1、《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2、《收据》三份;3、《郑州市XX银行个人贷款合同》一份及《郑州市XX银行个人贷款借款凭证》一份;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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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条之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产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告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不属于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情形。因此,原告提出解除 本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人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抵押权人和本院的同意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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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抵押人名义与长宁支行签订了《个人住房(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王某某以系争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向长宁支行借款人民币1,280,000元(以下币种均人民币),同时 。长宁支行是在林某与王某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经公证部门公证,系争房屋的产权变更为王某某的情况下设定系争房屋的抵押,长宁支行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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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文件混在三套抵押贷款文件中,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原告不识字骗取原告的签名;金地畜禽公司以上述三套房屋作为抵押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照片显示原告看电脑,综合其他的证据我们认为原告是具有相当文化程度;17.企业借款申请书一份,拟证明2007年原告代表金地牧场向宁波市江东区东郊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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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中国银行徐州分行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纯立即归还拖欠的个人住房贷款本息253301.16元(利息计算到2009年4月27日),同时支付自2009年 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清和曹月英以35万元的价格将其自有住房一套卖给刘纯。2007年3月21日,刘纯与中国银行徐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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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腾昌兴经贸有限公司对借款合同有连带责任,对此连带责任被告认为北京腾昌兴经贸有限公司偿还之后应当解除和韩跃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被告 情况表、股东会决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昌平工行与韩跃清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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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被告王一购买清华园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2003年4月17日被告王一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被告以其购买 按期履约,至2008年10月28日止,被告王一尚欠贷款本金384944.33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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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知春公司辩称:锦秋知春公司已将该房产交付给借款人董正国,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董正国应该提供办理房产证和暂住证原件,但董正国与锦秋知春 《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如工行海淀支行依据该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则保证担保期限相应提前。 同日,工行海淀支行依上述《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向董正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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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腾昌兴经贸有限公司对借款合同有连带责任,对此连带责任被告认为北京腾昌兴经贸有限公司偿还之后应当解除和韩跃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诉讼过程中增加 情况表、股东会决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昌平工行与韩跃清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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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了将北京市丰台区西客站南广场东区中国企业家大厦1307号房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条款,但并未进行抵押权登记。 另查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前门支行于2005年2月 房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由泰丰房地产公司代杨进还房屋所欠贷款,对此证据前门支行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前门支行与杨进、泰丰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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