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身体动作, 便不属于刑法中的行为。 2.有意行为说。后来的自然行为论者开始肯定行为的意思, 认为意思是身体举动的原因, 肯定其间的因果关系, 认为行为是基于 统一, 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均受目的行动力所支配。目的行动力即依据目的而统治意思的能力。可为目的活动之人, 实行在其目的行动力范围内之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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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立足 点,就是理念型刑法直接影响的结果。 当代刑法学在总体立场上作出了倾向于客观主义的选择,并不意味着刑法中的所有问 题就由此彻底解决了,在犯罪 描述性的构成要件概念行为就是一种由肌肉的神经作用引起的机械性现象。对于因 果关系,则坚持条件说,因为前后相继、价值中立的因果关联是经验上可以把握的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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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参见刘咏、王雪琪:《论刑法的谦抑性》,载《中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第8页。)倾向,行政权 降低(这种要求降低体现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前者如共同危险行为下的因果关系推定、证券侵权上所谓的市场欺诈理论(因果关系推定);后者则主要是本节着重探讨的各种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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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的帮助行为也应当受到处罚。对此种学说,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无限扩大了帮助犯的概念,并且这种学说并没有指出应当如何界定危险性,从而这一学说有可能会在因果 ,第2841页。 ⑵[日]山中敬一.《刑法总论》[M],成文堂,1999年版,第761762页。 [1]张伟.试论帮助犯的因果关系[J].海峡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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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主体的着手,欲确定实行行为,只要行为人着手即可。关于着手,实质客观说中的实质行为说值得肯定。该说论者重视行为无价值,把开始实施具有实现犯罪危险性的行为 源于其具备主体资格,主观上具有故意,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侵犯特定的法益;被利用者主观上有过失以及有故意无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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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判断既可能在事前、事中进行,也可以在事后进行。在因果关系中,原因在前,结果在后,但对危险判断的事后性并不能表明危险就是结果。因为,对危险的判断也完全 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66页。 [35]参见[日]野村稔:《刑法中的危险概念》,载[日]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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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是牧野英一所说的因果关系的经过或者木村龟二所说的客观处罚条件(59),进而从根本上防止对我国刑法具体规定的解释滑向刑法主观主义。 最后需要指出, 6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82页。 ⒄参见金光旭:《日本刑法中的实行行为》,《中外法学》2008年第2期。 ⒅参见[日]井田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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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形式。如日本刑法学家小野清一郎在《新订刑法讲义总论》一书中指出的,总则中的共犯属于构成要件的修正形式,也就是设定了对于没有满足分则中具体构成 有教唆的故意,在客观上有教唆行为,同时又有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才成立教唆犯。[45]笔者认为,只要教唆人实施了教唆他人产生犯罪故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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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和争议不断。笔者认为,本罪的突破点在于确定逃逸的规范目的和内涵。 (一)研究逃逸的重要性以逃逸为突破口 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在条文结构设置上具有特殊性 新的主观罪过。虽然从自然因果关系上看确实是一个因果流程,但是当先前行为完成后,任由该因果流程继续发展是被刑法禁止的。这种禁止不单单是对先前造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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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的义务是特定义务,刑法要处罚的是行为人不履行作为义务,但更重要的是要处罚不阻止构成要件结果发生;另一方面,过失犯中的行为人是一般主体,其所担负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来对行为是否具有对法益实质的危险性。如此一来,就使得原本客观的因果关系理论被赋予了太多的价值评判功能,从而与归责难以划分界限。因此客观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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