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一种特殊权利,其作用在于破除债权人平等原则以强化对某些特殊权利的保护,其立法理由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或因应客观情事之需要。有学者概括优先权的功能有 ,事实上就肯定了其具有物权的性质。同时,虽然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也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但与优先权产生的背景、设定的条件、公示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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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保护效力不能超越国家的领土范围,而物权受国际私法物之所在地法的保护,无论该物辗转何处,权利人均可就物的所有权提出主张。 三、知识产权作为私权保护的 会小于最优值。这就需要政府在信息市场上进行干预,以增加信息产量。政府采取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由政府提供信息,如天气预报服务,但是这种方法难以激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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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权利人所为的处分并不是一开始就无效,而是效力待定的,它的效力也是可以补正的。当然补正的方法是权利人的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标的物,以及处分人被权利人 之效力劣于物权之效力,故法律总体上还是肯定了受让人对物权的保有,保护了交易第三人的利益。法律评价不存在冲突。诚如王泽鉴教授所言,动产善意取得意在对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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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这一法律上的悖论,方法只有一个,既使物权发生变动,原来享有实体权利的一方丧失实体权利,另一方因一定的原因取得该实体性权利。物权的变动或以法律 ,为当事人非因自己原因丧失占有无法行使权利。在占有制度上,占有这种法律事实受法律保护,占有人无论善意占有或恶意占有、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在占有受侵害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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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权利附义务是权利内在属性之必然。我国《物权法》第7条明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现阶段多少有点先锋意味,毕竟私法上权利限制的条件、方法、效力、救济;以及公法基本权利与私法财产权保护之间的衔接等诸如此类的法理尚在探寻当中;而稍微细致一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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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故意拖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据此主张转让合同无效,属于恶意,法律不但不保护他,反而作相反的认定。此其一。进而,可以解释为法院认定合同有效,要求转让方继续履行 订约,并依让与合意而交付之,甲之所以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以及为物权的移转,均系因其缔约对象的同一性错误所致,故甲可以主张撤销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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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怕只有一个解释方法,那就是第二受让人丙根据对实际上无权利的甲的登记的信赖原始取得了所有权。〔8〕登记公信力的主张者则认为,因为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具有公信力, 的多寡,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承受风险的可能性都相似于美国,如果借鉴美国法的思路,在我们所设计的保护买受人利益的方案中,使出卖人,乃至于其他买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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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也不能恰当地区分支配权与请求权。(详情请参看赵冀韬:《论房层买卖中第三人保护规则及我国现行法之反思》,载《法学》2001年第12期)笔者 基础,因此,在法国民法上,债权与物权的界限以及请求权与支配权的界限是不清晰的。但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债权合同的生效是发生债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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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保护人格之本体,来实现人的伦理价值的保护。这种人之本体的法律保护模式,与民法上物权、债权、亲属权以及继承权的立法逻辑形成强烈反差:对于后者 可行的。在现代宪政制度之下,各个部门法都要符合宪法的规定,在各个部门法的法律解释方法中都有合宪性解释方法,这就是奥地利学者凯尔森(Hans Kelsen)所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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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关系、质权、抵押权、优先权都规定为取得财产的方法,未严格区分继承权、夫妻财产关系、债权和物权。 德国民法典的体例源自《学说汇纂》,分总则、债、 的重要性,更不意味着其关于自然人的人格权的保护不如设有专节规定人格权的国家。民法对人格权的重视,从立法上加以确认(即规定自然人享有哪些人格权)固然重要,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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