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户登记。第二十四条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不低于标定地价20%的标准补交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八条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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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补办了出让手续;(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未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转让、出租、抵押时,必须办理出让手续,由受让方、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方、抵押方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后,依照本办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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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批准转让的,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出让金。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时,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国务院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抵押的划拨土地,应在依法补办出让手续和补交出让金后,方可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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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赔偿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和该幅土地三个月以内再行拍卖所得出让金低于前次拍卖的差额部分。竞买者最高应价低于拍卖底价 使用权的。第三十条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必须补办出让手续,由原划拨土地使用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并依照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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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涉案土地是划拨土地,原告对涉案部分土地已建成房屋,但属讼争临街土地即原告筹建的综合楼土地未开工建设,虽然国土资源局会签意见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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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一)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但未 出让手续,进行管理。第五十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算,最高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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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登记。第二十四条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不低于标定地价20%的标准补交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八条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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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登记。第二十四条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不低于标定地价20%的标准补交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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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1‰的违约金,在缴 供地手续;超出原土地证面积的,按市场价全额缴纳土地出让地价款。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因土地使用者申请补办出让手续或企业改制、转让等,可以采取划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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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签订出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者在出让签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支付出主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第三十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条第三十八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未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额10%至20%的罚款。第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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