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3日17时许,蔡逢春(另案处理)与其姐姐蔡春敏在灵宝市新华路安踏专卖店买鞋时与该店服务员王某因贵宾卡问题发生口角,后蔡逢春纠集张军军等人在安踏 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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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何彬海、吕桂海在共同实施故意伤害犯罪中,二被告人事前有预谋准备作案工具,在伤害他人过程中均直接持刀对被害人实行了伤害行为,均 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彬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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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1]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王帅锋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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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王高祥,灵宝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张瑞全,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0 :本判决适用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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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003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犯罪,于2005年11月22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4月2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抓获并羁押 ,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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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三万元,刘加良的近亲属撤回了对刘灵的附带民事诉讼。2009年2月20日,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灵有期徒刑七年。 二 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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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苏忠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二某、王一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朝阳、被告人陈林到庭参加诉讼 李新梅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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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万星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蒋万星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蒋万星有盗窃犯罪前科,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蒋万 梅 附:本判决适用以下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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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卯海江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王某等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物证 赵汉民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李新梅 附法律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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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3日17时许,被告人蔡逢春与其姐姐蔡春敏在灵宝市新华路“安踏”专卖店买鞋时,因贵宾卡问题与该店服务员王某发生口角。后蔡逢春叫张军军(已判决)帮忙打架 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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