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的“事实结论”开始切入事实问题,而“事实结论”又可回溯到行政程序中的收集证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判断和证据采信,所以事实问题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主义造成强大冲击,现在在所有法治领域都采用程度不同的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相结合的模式。法治历史说明,即使严格规则主义时代,对事实认定,法律也无法进行完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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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①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主观恶性更大,犯罪情节更恶劣,危害性更大,应依法严惩。 8、受贿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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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而近乎人情。我国古代刑法中的许多规定无不体现了法的亲和力,本文仅以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为例浅谈古代刑法中法的亲和力。 一、古代刑法 的结合,才能实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才能将传统古代刑法中的亲和力予以发扬和光大。参考文献[1]董念清.论中国古代的赦免制度.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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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联系的要求相分离。从实质上看,是基于刑事政策的理由对责任原则作出限制。例如,在醉酒情况下,处罚根据在于 故意地或者过失地使自己麻醉,而麻醉 ,可重新 对该案审理并做出判决。【注释】 [1][3][14]冯军:《德日刑法中的可罚性理论》,《法学论坛》2000年第1期。[2][16][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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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的根本缺陷就在于:脱离刑法规范而论行为,从而偏离了刑法评价领域应有的功效。 3.行为的举证责任 香港刑法的举证责任规定明确、完备,值得借鉴。香港的法律 是行为人从别人那里获得财物,否则,不构成上述犯罪。而在严格责任的犯罪中,更是侧重于对结果的考察。 香港刑法中的犯罪结果虽然也具有决定犯罪成立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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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说此说主张,通常情形下,应坚持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的原则,但在原因自由行为的场合,如严格贯彻上述原则,则必然得出行为人不可罚的结论。但原因自由行为的 第18 条第4 款关于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被认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在中国刑法中的体现。笔者以为,此一规定对于打击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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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只有受到采纳时,才能成为法律禁止和法律命令。例如关于刑事责任的年龄问题,英国1969年通过的青少年法第4条规定为14岁,普通法则规定为10岁,在 说明的理由又非常荒谬、不合情理时,也会引起立法机关的干涉,从而制定一个新的成文法,例如英国刑法中的欺诈、侵占、乱伦之所以形成制定法,就是立法机关干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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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民商事法律规范、通过民商事法律规范中的附属刑事责任条款来了解其行为的刑法意义,而正因为刑事责任条款存在于不同的民商事法律规范之中,该民商事法律 型的商业贿赂行为分散规定于《日本商法典》等法律规范之中。 再次,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商业贿赂类型如前所述,可以大致分为公务型贿赂与业务型贿赂,公务型贿赂涉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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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996年颁布,并在新刑法中规定了企业可以作为犯罪主体,但是,笔者在工作实践及社会调查中均发现,对企业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事例极少,因此,有必要 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因此,分支机构的犯罪行为,自应由设立它的企业法人来承担。 企业犯罪主体的历史沿革 关于企业成为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如前所述,是新刑法随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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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价值取向的社会政策性考量。例如,我国《刑法》第395条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就属于证明责任的倒置。在这类案件中,立法者出于严厉打击贪污受贿犯罪的需要 定规则的适用问题时,应该把重心从证明责任转向证明标准。 三、一点余论:推定规则语言的规范化 区分推定规则中的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以及在推定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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