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在提单签发之前,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已经成立。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运输合同本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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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告与环亚公司达成的该货物运输合同,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作为本案货物的 的运费与环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已依照其与环亚公司达成的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货物运输义务,根据该运输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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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费用。其它费用仅凭出租汽车票和火车票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因此不予确认为江西粮油为处理本案纠纷支出的费用。在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本案纠纷适用中华 粮油非涉案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向承运人交运了货物,其依据提单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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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保持沉默的经过;要求太平洋公司接函后三天内对有关集装箱货物的下落予以回复,否则原告将依法追究责任。本院认为,本案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当事人未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本案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货物的装货港等均在中国,中国与本案具有最密切、最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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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一致同意就处理有关争议适用中国法律。鉴于被告洋际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提出主张和进行抗辩的权利,而本案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 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柯永宏 代理审判员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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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向目的港有关机构及时主张权利,本院认为涉案货物被最终拍卖的结局应该是可以避免的。综上所述,本案原、被告之间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在 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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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与原告结算完毕。另关于本案纠纷的法律适用,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以中国法为准据法。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损害赔偿纠纷,依照《中华人民 的规定,托运人包括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和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其中订立运输合同又可以分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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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金额,律师代理费金额为167231.89元。两被告质证,认为律师费的数额不合理,且原告没有实际支付。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收费规定,该金额并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 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以星公司的代理人。《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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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实际承运人,粮油公司是收货人,其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依照我国《合同法》和交通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是将承运的货物 。 (三)、关于“金成山”轮是否适航的问题。 作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提供适航船舶是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妥善、谨慎地装载所承运的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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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由人民币35,668.93元变更为人民币30,674.61元。根据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短重损失人民币30,674.61 由被告承担。被告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不是涉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不是本案的责任主体。2、原告不能证明短少发生在承运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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