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不动产、未登记不动产而规定不同的成立条件;在动产的转让人为无权处分而受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不应当以“无权处分”为条件,只有在转让 、连续占有他人之机动车、船舶、飞行器等需要登记但未登记的动产者,取得其所有权。但其占有之始为善意并无过失者,为八年。 第×条 以自主占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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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理论使得民法体系更加清晰,富有逻辑性,它加强了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提供了最切实的理论基础。⑥物权行为的确立必将同时有利于物权公示制 ,德国民法典第932条、第933条,日本民法典第192条等都规定了这一制度。善意取得是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来维护交易安全的信赖基础。在我国最早承认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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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该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提出了依次需要考虑的三个判断标准:登记与否、是否实际占有并投资开发、有无支付土地转让款。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汽车一辆,甲虽然获得了汽车的占有使用,但没有办理汽车的过户登记,此时,甲虽然也获得了汽车的所有权,但是如果善意第三人丙办理了该汽车所有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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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又是可转让的有价证券,银行发出的存单上的权利没有时效限制。一旦将来有一天善意的存单持有人主张权利,银行势必蒙受损失。该残疾人以及众多同情者对银行的做法非常不满, 善意取得制度,自近代以来,物之被区分为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通常是各国建立善意取得制度之前提。占有委托物,指基于租凭、保管等契约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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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追回财产,不成立不当得利请求权。但目前通说主张,此种情形下,占有亦赋予有关受益人获得财产利益的法律地位,因而成立受益人的不当得利,发生不当得利 的事实或行为发生时,法律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直接规定发生一定得利的效果。如善意取得、时效取得、附合、混合、加工等情形。如果法律不仅以权利转移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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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致,但无论其是基于权利人,相对人或者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过错,登记对任意之善意第三人均为正确,动产占有人则被推定为所有人。 (三)善意保护的 的作用。因此,登记簿(登记证书)具有公示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作用。 于是,登记簿取代占有成为不动产或其他需要登记的财产权利公示手段,并直接赋予这种公示手段以公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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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我国未来的物权法和民法典中不必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关键字:物权行为,契约自由,善意取得,无权处分 物权行为理论是德国特有的民法理论,后被中华民国的民法理论所继受 之物,通常为托付之物(因所有人的意思脱离所有人占有),对盗赃物、遗失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而物权行为行为理论的运用不受这些限制。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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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尚未交付,标的物的真正权利人基于所有权,当然可以对抗善意买受人的债权而向出卖人主张返还占有。至于买卖合同是有效、无效还是效力待定,与真正权利人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于真正权利人而言,其利益之保护取决于买受人是否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而不是买卖合同之效力。简言之,真正权利人利益之维护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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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缺陷,未来民事立法应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2.时效取得的特征 与消灭时效、善意取得等相近制度比较,时效取得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8] (1)时效取得作为一种 所有来说,德国民法规定为10年;瑞士民法规定为5年;日本民法规定当占有人善意无过失时,时效期间为10年,否则为20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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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不合理性,且以前的那种不动产不能窃取的观点在民法学界开始普遍承认不动产能够善意取得的思潮下更加变得不合时宜,因此,本文力图就当前刑法上的通论即不动产 价值目标系保护交易安全。传统民法认为,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应仅限于动产,理由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交易上不致于误认占有人为所有人,而动产物权则以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610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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