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核心的民法体系法学是法学家对社会现象以及人的行为的认知,以及体系化的思考。那么对《德国民法典》的体系化影响最大的萨维尼又是如何完成这一任务的呢 制度的建立。在物权形式主义之下,登记具有公信力,但在我国,由于处于过渡时期,房产证往往在人们眼中成为权利的表征,登记倒不被重视,认为只是收费之工具。有鉴于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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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指出的那样:“潘德克顿法学加速了德国法的统一,而且对德国以外的地方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它的最高成就就是德国民法典,这同时也敲响了它自己的丧钟 以日本民法为基础有个现实的原因,即当时我国的民法学根本无法摆脱日本民法学的影响,独立编纂全新的民法典的实力尚未具备。”“法典编纂需要法学的积累和基础,要把现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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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取舍实际上受到许多复杂因素的制约,尤其受到各国立法时社会经济状况的影响,其复杂性和困难程度可想而知。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处于发育完善之中,社会经济环境更 另一种是按照“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问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德国民法典》和《美国统一商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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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与民事留置权制度的不同法源对这一制度内涵和功能产生的至关重要的影响,仅就我国民事留置权制度所参照“大陆法系留置权理论”本身来看,这种 说是物权,不如说是物权的抗辩权”[⑦]. 回头再以德国留置权制度为例,我国学者把德国留置权定性为“债权性”也是不准确的。《德国民法典》第273条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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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混淆合同的撤销与不成立。德国民法典制订之前,在黑格尔哲学的影响之下,德国学者创造或者说是发现了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对纷繁芜杂的各种表意行为进行了高度的 》“合同的订立”章也确实有欠妥当,这是在我国民法典制订中应当注意的。注释:[1]合同的效力仅限于债的效力抑或还包括物权等效力,学界存在较大争议,基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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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适当的平衡,善意观念由此被引入制度设计之中,但毕竟历史的影响不可能完全割弃,故对应排除的过失,立法只规定为重大过失而非一般过失,也就不难理解了 行为人的赔偿予以补偿,如果原物已对原所有权人失去意义,原物的返还也就毫无意义。正因为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原则的不合理性,《德国民法典》第935条第二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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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法律秩序的安定,情事不变条款学说更失去了其重要性与影响。[7]《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及《德国民法典》中均未规定情事不变条款。至一战后,资本主义 滥用的危险。[68]这种担心,不独在我国立法过程中存在,在德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对诚信原则的争论更甚于此。不能因噎废食是简单的道理,因为怕犯错误而逃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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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的法典化浪潮中,欧洲各国对罗马法的继受和参考更为显著。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都是深受罗马法体例和内容影响的产物。直到1900年,优士丁尼罗马 这表明在这里公法与私法密切地交织在一起〔18〕。从我国台湾省实现的民商合一体制来看,实际上这种合一的特征只不过是没有形式商法(商法典)存在,而大量的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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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大。但现有争议多集中于法典内容体系安排之逻辑性方面。笔者认为,人格权应否在我国民法典中独立成编,表面看来仅仅是一个立法体系安排问题,但其实质上首先涉及 不重视对人格的保护”或以“人格权与主体密不可分,故在主体制度中予以规定更为科学”来加以解释都是很难有说服力的,因为在《德国民法典》及受其影响的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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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以及1964年苏俄民法典也采纳了德国民法典的经验,规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行为制度,该法典对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的起草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民法通则 规定已经十分详尽,再设立法律行为制度,必然与合同法总则规定发生重复。并且我国未采纳物权行为概念,因此法律行为适用范围已经十分狭窄。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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