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负赔偿责任的致害人仍应承担"出于合理原因的赔偿义务"(第829条)。我国澳门民法典中的规定,与德国民法的规定颇为相似。该法481条规定:"在损害事实发生时 费用,监护人仅须就不足部分承担适当的补充责任。至于有些学者主张的借鉴我国台湾民法上的做法,而使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负连带责任的做法,我们认为并不妥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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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203条将公司经理定义为“接受企业主的委托经营商业企业的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将公司经理定义为“为公司管理事务并为其签名的权利人”,其习惯上 款也规定:“如果未经明确的授权,公司经理不得转让或抵押企业的不动产。”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54条第2款亦有类似规定:“公司经理人除有书面授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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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可以跟踪抵押物之所在而行使抵押权,从而使其利益得以保全。如《德国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所有权人对债权人约定承担土地不转让或不再设定义务负担的 的优越地位》,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页。[17]我国台湾学者刘得宽先生对此持不同见解,认为包括抵押权在内的担保物权的性质乃是介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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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第306条的规定深刻地影响了一些大陆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如《瑞士债务法》第20条完全采纳了这一原则。我国《台湾民法》第246 ,既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也未必符合合同当事人特别是债权人的利益。为了弥补《德国民法典》第306条的不足,德国法院通过法律解释而提出了“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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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得宽著:《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5月版,第470、471页。)但《德国民法典》第975条第2项规定:“关于所有权之取得及基于所有权发生的请求权的规定,适用于地上权。”可见《德国民法典》就不动产所有权让与、地上权的设定及让与,明令禁止附条件或期限。对于动产所有权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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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赔偿责任的致害人仍应承担“出于合理原因的赔偿义务”(第829条)。我国澳门民法典中的规定,与德国民法的规定颇为相似。该法481条规定:“在损害事实发生时 费用,监护人仅须就不足部分承担适当的补充责任。至于有些学者主张的借鉴我国台湾民法上的做法,而使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负连带责任的做法,我们认为并不妥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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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继承的权利。”同时,德国还通过制定特别法实现对空间权的调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73条也规定:“土地所有权除法令有限制外,于其行使有利益之 它们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属于提供它们的自然人的所有,其所有权移转,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29条以下条款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有关动产所有权移转的规则。[17]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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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物权学说。700年之后,物权概念开始从法学家的理论中走入法典。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1896年, 颜厥安:“法与道德-由一个法哲学的核心问题检讨德国战后法思想的发展”,台湾《政大法学评论》,1993年6月,第47期。)在Esser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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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优先购买权仍难以作为物权具有优先效力的根据。原因在于,在德国、意大利等国以及我国台湾的民法典中,并未明文规定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法国民法典 余论 其实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可以发现,在法国、德国等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地、概括地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或者“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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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侵害债权构成侵权行为已达成共识,只是在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上有争议。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 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78. [3]日本民法典,王书江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123. [4]王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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