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是无处容身的,因而反映了我国目前的犯罪构成体系重构的迫切性。{64}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应该摆脱哲学上必然与偶然的苏俄式的哲学思路,对此共识笔者 说首先承认是甲使乙受伤的,因此甲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甲的行为是否发生结果的相当条件,则需要从行为产生某种结果在日常生活上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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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如此,刑法理论上对于过失犯是否具有实行行为一直持基于否定立场的争议态度。在此情况下,奢望通过构成要件符合性及因果关系理论解决上述问题, 页。 ⑿参见[德]Ingeborg Puppe:《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李圣杰译,载国际刑法学会台湾分会主编:《民主人权正义苏俊雄教授七秩华诞祝寿论文集》,台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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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结果能否归责于行为人的行为?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关系到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归责理论是否具有全面合理。行为人加害于具有特殊体质的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死亡的 的结果。廖钊朋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根据犯罪构成去衡量。因此,没有必要担心坚持条件说会扩大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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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按照因果关系的一般原理进行就可以了,而不必为此而变更刑法因果关系的一般概念。在判断帮助犯的因果关系时,必须注意,帮助犯的法益侵害性来自其所提供帮助 误等以业务活动为名的中立诈骗帮助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这种中立的诈骗帮助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主要还是应当从其对诈骗结果的发生所具有的贡献的角度来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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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关;每个通过自己的行为而对结果产生了作用的人,都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结果的每个条件都是等价的,是否介入了其他自然力或者人的因素,不影响客观因果关系的认定。 [65]例如,陈兴良教授十多年前就简要介绍过该概念(参见陈兴良:《刑法因果关系研究》,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5期,第10页)。张明楷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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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析,从客观面以全方位地考察因果关系之因--是否可归属于刑法客观方面之构成要件行为,因果关系之果--是否落人相对应的刑法规范之法益的保护范围(即 芝梅、陈绪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2]参见冯亚东:《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性分析》,《现代法学》2009年第4期。 [13]关于疫学因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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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者对应于主观构成要件,它涉及的是行为人能否避免上述客观事实的发生、是否应对现实产生的该事实承担责任的问题[52]。虽然客观归责是在因果关系之后进行的规范 引进和介绍尚处于起步阶段,但一些学者支持折中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参见陈兴良:《刑法因果关系:从哲学回归刑法学一个学说史的考察》,载《法学》2009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970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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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理论 对于过失犯,在不法层次的审查重点是行为是否违背客观注意义务,以及该违反义务行为与构成要件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归责问题。事实上,客观归责理论迄今为止最 理论、规范目的的保护范围,要么能够被实行行为、因果关系、预见可能性、结果回避义务等概念所包容,要么只是传统刑法学理论换了一种说法,其意义是有限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239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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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理论 对于过失犯,在不法层次的审查重点是行为是否违背客观注意义务,以及该违反义务行为与构成要件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归责问题。事实上,客观归责理论迄今为止最 理论、规范目的的保护范围,要么能够被实行行为、因果关系、预见可能性、结果回避义务等概念所包容,要么只是传统刑法学理论换了一种说法,其意义是有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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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析,从客观面以全方位地考察因果关系之因是否可归属于刑法客观方面之构成要件行为,因果关系之果是否落人相对应的刑法规范之法益的保护范围(即是否 问题,无疑比内容庞杂的客观归责理论或其它学说更能便捷高效地切中要害。中国刑法语境下这种一分为二(细拆为一分为四)的司法技术型解说方式,也许不及他国体系之外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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