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这一法律上的悖论,方法只有一个,既使物权发生变动,原来享有实体权利的一方丧失实体权利,另一方因一定的原因取得该实体性权利。物权的变动或以法律 ,为当事人非因自己原因丧失占有无法行使权利。在占有制度上,占有这种法律事实受法律保护,占有人无论善意占有或恶意占有、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在占有受侵害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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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登记标准,就意味着这份“登记目录”将是一份不动产范围详单,表现形式采用的方法将不得不借助于列举法。列举法可分为穷尽列举和不穷尽列举。运用穷尽列举法的 ,(3)。 〔41〕但不能因此而认为用益物权的客体只能是不动产。参见屈茂辉。用益物权论[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7-8. 〔42〕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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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怕只有一个解释方法,那就是第二受让人丙根据对实际上无权利的甲的登记的信赖原始取得了所有权”。〔8〕登记公信力的主张者则认为,因为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具有公信力, 的多寡,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承受风险的可能性都相似于美国,如果借鉴美国法的思路,在我们所设计的保护买受人利益的方案中,使出卖人,乃至于其他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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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一种特殊权利,其作用在于破除债权人平等原则以强化对某些特殊权利的保护,其立法理由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或因应客观情事之需要。有学者概括优先权的功能有 ,事实上就肯定了其具有物权的性质。同时,虽然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也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但与优先权产生的背景、设定的条件、公示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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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权利人所为的处分并不是一开始就无效,而是效力待定的,它的效力也是可以补正的。当然补正的方法是权利人的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标的物,以及处分人被权利人 之效力劣于物权之效力,故法律总体上还是肯定了受让人对物权的保有,保护了交易第三人的利益。法律评价不存在冲突。诚如王泽鉴教授所言,动产善意取得意在对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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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保护人格之本体,来实现人的伦理价值的保护。这种“人之本体”的法律保护模式,与民法上物权、债权、亲属权以及继承权的立法逻辑形成强烈反差:对于后者 的。在现代宪政制度之下,各个部门法都要符合宪法的规定,在各个部门法的法律解释方法中都有合宪性解释方法,这就是奥地利学者凯尔森(Hans Kelsen)所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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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守“物权法定原则”是防止财产在法律上进行分割的主要方法。 在理论上,物权法定被认为是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法上的原则。但是,如果从功能上看,英美 法律去界定。 知识产品是不可替代的,应当保护权利人主观的估价。但是,权利人权利的绝对性是受限制的。法律上一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进行了规定,而且还有“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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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民法通则》第5章以“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为名,仍未用“物权”一词,造成物权的法律关系无法可依。如依据传统物权法概念,土地乃是受物权法 页。陈小君撰:《论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及其现实意义》,《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5年第4期。)学者认为,土地使用权保护的客体较地上权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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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人只能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行政法上物权的双方当事人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保护方法与之不同:(1)行政主体可以自行制定规范,对行政法 大学出版社,1999。 [6]南博方 行政法[M] 有斐阁,1990。 [7]曾祥瑞 论日本行政组织类型及公物、营造物[J] 行政法学研究,1999,(4)。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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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判断而言,笔者表示赞同。但是,试图通过区分公众财产与个人财产的方式来限制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财产法益的保护,并不足取。 首先,我国刑法第115条、第133条明确 ,载《现代法学》2010年第5期,张明楷: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扩大适用的成因与限制适用的规则,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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