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抵押权的物权效力之核心在于,抵押权对抵押物有追及效力。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使得抵押权人格外关注抵押物的价值之保全,而并不注重抵押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19页。法国民法的立场基本相同。抵押权对抵押的灭失之不动产的保险赔偿有物上代位的效力,抵押物被强制转移所应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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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上述规定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为解决不动产登记有误,导致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 受让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5、不动产的买卖必须具有一般不动产买卖的形式要件,即必须缔结不动产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并进行过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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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以不发生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的法律效力为宜,否则很难调和两者之间的矛盾(王轶著:《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就不动产而言,因其交易需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因此我国司法实践和民法理论一贯认为,不动产的移转因有登记过户制度,故而权利归属十分明显,不必以善意取得而对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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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但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得依抵押诉权请求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起初承认流质契约的效力,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取得标的物以抵债。后来对流质契约 后来又出现了不以移转不动产的占有为要件的无占有质,后来又出现了以动产为客体的动产质。在日尔曼担保物权的发展中,不动产担保逐渐采用非占有质形式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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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明确了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的效力区分原则(第15条)、不动产登记薄的效力强于不动产权属证书规则(第17条)、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的 职责和权限等作了规定;在所有权取得制度中,采用了善意取得的规则可以一并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创新设计。在用益物权的原则规定中,保留于动产上设定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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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与以发生给付义务为目的的债权是不同的。 (二)物权行为以交付或登记为其生效要件。单纯的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还不足以发生物权效力的变动,需借助于交付或登记 ,社会利益牵涉面广,法律法规多对其规定了特殊的构成要件。如不动产抵押中,须签订书面合同,还须进行有关的登记、公示等。 对于房屋买卖、土地出让等传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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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又被称为物权契约或者物权合同。按照物权行为理论,物权契约必须有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德国民法学家和我国民法学家一致认为,不动产的物权契约,其外在 的意思, 是其仍然是民法渊源的一部分而且有优先适用的效力。故有不动产财产,就必须有不动产登记法或者土地登记法。虽然我国目前有关不动产的各种法律都要求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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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的通说。「1」典权是为典权人就不动产的使用、收益而设定的物权。所以,典权人取得典权的目的就在于对典物进行使用和收益。典权人不仅可以对典物进行使用和 典物的行为无效。因为通说认为,典权人的优先购买权仅有债权的效力,「9」不能对抗第三人,这与承租人具有物权效力的优先购买权迥然不同。典权人虽声明购买典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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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对物的占有为基础,确立了统一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占有权利推定规范;以登记为物权变动之对抗要件的不动产物权,则不存在权利推定。中华民国于1930年颁布的 规范。[39]权利推定规范在性质上属于举证负担规范,主要在诉讼中发挥作用,其效力体现在,法官对一案件事实无法全部查明时,则他就该诉讼程序为法律所推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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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向后人展示在动产与不动产上设置一般规则的成果,该法典的物权编事实上建立在对动产和不动产区别对待的法律规范上面。[25]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形式上是依据 流转的经济权利,所有权已无能为力。对新涌现出来的如住房有限产权、信托关系中的处分权与收益权、股权,所有权效力亦不及于此。[41]另外,作为个人享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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