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的顾客不具有保证人义务,不应承担不作为犯的责任。 【事例四】中,涉及因果关系认定和处理的问题。刑法理论通常认为,无论作为还是不作为,在物 论文集第一卷》,成文堂2006年版,第429页。 [6] 参见陈洪兵:中立的帮助行为论,《中外法学》2008年第6期,第949页。 [7] NStZ 1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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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参与行为不可能与发生在参与之前的盗窃行为及其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只应对参与之后的行为和结果负责,而参与之后的行为和结果只是暴力或暴力威胁的结果, 讲义シリズ6〕》,弘文堂2008年版,第237页以下;等。 [5] 参见 [日]山口厚:日本刑法中的共犯与身份,载马克昌、莫洪宪主编:《中日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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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由此可见,对于意外事件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是存在较大争议的,这个问题主要涉及过失行为、过失犯的因果关系以及过失的心理内容等重大理论问题。 2001年版,第122123页。 [9]参见A. H. 特拉伊宁著:《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王作富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 年版,第11111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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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 对犯罪客体或犯罪对象以及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事实情况的认识。概括起来就是对构成要件中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两个要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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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内在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的结果,就不应归责于行为人。只有可归责于行为人的结果,才能成为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 (四)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处罚 ,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只须定抢劫罪,适用加重处罚的规定即可。所以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中加重结果的罪过形式既有过失,也有故意。下面介绍一下我国刑法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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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中,有一些是可以构成作为侵权行为前提的行为人的注意义务的。比如,我国《刑法》第304条规定了邮政人员延误投递邮件罪,根据该规定,邮政工作人员严重 加害人赔偿责任得重要机能,涉及法律上的价值判断。[15]2.关于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问题,在违法侵权中基本可以转化为过失的问题。学者王成认为,我国目前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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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主观上的牵连意图,又怎样界定数行为间的因果关系,刑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如果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数行为在主观上不具有牵连意图,是否成立牵连关系?因果 将这种情况当作牵连犯,那么,就不存在吸收犯中的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而构成的吸收犯。如斯,吸收关系的范围必得进一步限制。并且,在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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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理论与价值论的行为理论。存在论的行为理论是从行为的外在特征(因果行为论)或者内在特征(目的行为论)判断行为,对于确立刑法中的行为概念当然具有 一主体事先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取得进入刑事法律关系领域的“入场券”为前提,以所实施的行为被确认为已经构成犯罪并被认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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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的指南的行为规范。从这一意义上讲,对于刑法中的规定的意义的理解,首先必须以社会通常观念即一般人的理解为标准来判断。根据以上立场,笔者认为,从 证明和判断,应当由司法官员以及其他有专门知识或专业认识能力的人,以行为当时的各种具体情况以及已经判明的因果关系为根据,认定行为是否具有发生侵害法益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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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因为违法地实施行为这一结果无价值的违法概念出发,在上述设例中的因果过程中,所发生的结果的性质在这个引起的过程中没有中途发生质变[5]。应该说,町野 的时候,共犯如何能够引起构成要件结果呢?除非将因果关系抽象为心理上的因果关系,否则是难以想象的。所以,共犯的违法性,结局上,只能在有正犯介入法益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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