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中,用益权是对他人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以不损害物实质为限。[35]罗马法创制的用益权制度为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所继承并加以发展。从法 另一方面,土地使用权一词已经使用多年,被广大民众所熟知。但需要强调的是,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不仅仅是一项单纯的立法活动,而应理解为一种变法,一种观念的变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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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挪威、蒙古、以色列等。大陆商法立法形式的分流主要是由于各国不同的政治、经济,尤其是历史文化的影响,使得不同国家在建立本国商法体系中采用了不同 的规定而被补充适用。 由此可见,《德国民法典》与《德国商法典》在规范商事活动中,可以互为补充,互为适用,这不仅有利于对商事活动的规范,同时对于提高人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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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来讲, 是否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关于立法体例 无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还是《德国民法典》, 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定都是单设一章, 并且都是将意思表示在 的规定,台湾地区民法亦有相似规定(台民113、114 条) , 而德国民法典对撤销的法律后果则只规定:法律行为经撤销后, 视为自始无效(德民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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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无法实施过错侵权行为,不得被责令就其致害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28(2)条的规定,如果未成年人已经满了7周岁但是没有满10周岁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我国侵权责任法也32条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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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性与体系性。他认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应采纳德国法的模式设立总则。总则的设立不仅增强了民法典的形式合理性和体系的逻辑性,有利于减少对一些共性规则的重复 正常的情况,不会影响法律的稳定性。[5]法律的稳定性是相对的,是变动中的稳定。《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制定后对个别条款的修改就是例证。故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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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普通民法》没有规定人格权,而且《德国民法典》对人格权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那些被我国许多学者认为是人格权规定的内容,实际上并非是传统民法意义上的 权利, 蔡定剑与童之伟教授在2001年宪法学年会上的发言。转引自张千帆:《论宪法效力的界定及其对私法的影响》,《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2期。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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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以法定质权之名,有类似两三规定而已(P230), 而且仅限于动产优先权。《德国民法典》第559条第1款规定:土地出租人应租赁契约所生的自己 巴西、阿根廷、智利以及大洋洲的一些国家的民法典,深受《法国民法典》的影响,构成罗马法系。 「参考文献」 [1]崔建远。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J].法制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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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重要区别。第二,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未设独立的优先权制度的瑞士民法在第837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在第513条,德国民法典在第648条分别将承包人优先受 自清末沈家本修律以来,我国一直深受大陆法系之德国法的影响,近代中国民法传统的建立与德国民法有着密切的亲缘关系。在担保物权的立法及学说理论上也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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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不如法律要件分类说。 法律要件分类说也包含着多种学说,在诸多的学说中,罗森贝克的规范说[10]可谓一枝独秀,影响巨大而深远。罗森贝克是德国著名民事 证明责任,与德国民法典中欠缺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无效的规定有相当大的关系。 行为能力的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存在疑问同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对这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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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不禁令人疑窦丛生了:14岁或者14岁以上的人的行为被认为是在智力障碍或者身体残疾影响下实施的,不妨碍作为侵权行为由其承担责任。[16]根据 的相关规定不尽相同,如德国民法典统一称为负有监督义务的人;日本民法典统一称为监督人或监督义务人;澳门民法典统一称为负有管束义务的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统一称为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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