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被害人的代表,对犯罪这一加害一被害事件做出规范的判断,并基于国家刑罚权的行使而对犯罪人予以定罪量刑,对犯罪人予以道义报应,对被害人恢复正义。强调这一点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2]参见张明楷:《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兼论刑法的补充性与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学研究》1994年第6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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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针对个案性[8]。笔者赞同肯定说。否定说立论之所以错误,关键在于对立法权和司法权相互关系认识上的形而上学。首先,判例法制度与我国现行政治制度不相矛盾 事实,问题是能否以现行刑事法原则和制度作为标准来判断刑法判例制度建构的得失。回答当然是否定的。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和推进司法改革,表明我国现行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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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已经成为运用新过失理论在上述危险领域的事故处理中,从行为实行状态上有无错误、失误(行为无价值),以判断有无违反注意义务,确认过失责任有无以 则不能使其发挥出现代化交通工具的作用。根据被允许的危险理论,重新认识、评价,确立汽车等现代化交通工具作为高速交通工具地位,成为刑法学术界和司法实务中对信赖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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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1)出卖。所谓出卖,指的是有偿的转让行为。在刑法上,出卖一词不同于买卖、贩卖。在我国刑法中,有的条款使用买卖这一表述,如非法买卖 的器官会自己再生,如果被害人因此而同意捐献,那么属于对所放弃的法益的意义(健康的意义)的认识错误,该同意无效。第二,欺骗捐献者使其同意捐献某器官,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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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1)出卖。所谓出卖,指的是有偿的转让行为。在刑法上,出卖一词不同于买卖、贩卖。在我国刑法中,有的条款使用买卖这一表述,如非法买卖 的器官会自己再生,如果被害人因此而同意捐献,那么属于对所放弃的法益的意义(健康的意义)的认识错误,该同意无效。第二,欺骗捐献者使其同意捐献某器官,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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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之分,所以本文所论诈骗罪,是指刑法第266条规定的作为我国侵犯财产罪之一种的狭义上的诈骗罪。鉴于刑法对诈骗罪的规定过于简单、抽象,本文拟就 种盗窃行为。 由于欺骗方法在于使被害人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而诈骗行为必须达到足以使一般人产生错误的认识程度。判断的标准就是看能否使般人产生错误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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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下。尽管这种观点遭到了批评,由于以前对于行为概念的模糊认识,在行为与犯罪的基本关系的认识上也存在着错误认识,其中最大的错误在于把行为当作犯罪的一个组成 强调行为的形成、发展过程及其特点。行为的危害性的判定不是刑法本身所解决的,刑法学关注的是已有相当危害性的行为在刑法上如何评价,它关注何种性质的行为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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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国刑法来说,只有引入非犯罪化的判断标准,弘扬刑法谦抑精神,革新落后的刑法传统,才能实现中国刑法修正历程中一次真正意义上的突破。因此,非犯罪化应成为我国 使它不产生大恶。⑾在此,哈氏的警告表明了有关立法技术范畴的另外一个重要之点缺乏立法理念,或受错误的立法理念影响的立法技术,往往是立法资源的一种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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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该当性中,仍然应当坚持规范的、形式的判断,从而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在这个意义上,构成要件该当性应当坚持的恰恰不是行为功利主义而是规则功利主义。 规则的先验性,就会混淆义务论与效果论的界限。 而行为功利主义根据行为自身所产生的好或者坏的效果,来判断行为的正确或者错误。由此可见,行为功利主义的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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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确定其目的。首先,可以直观地从条文所处的章节位置以及罪名本身对法益进行大致的判断。但是这一判断通常过于宽泛,而且也存在不准确性。如果需要得出更加 。 [29]参见于改之;《不作为犯罪中先行行为的本质及其产生作为义务的条件兼论刑法第133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立法意蕴》,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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