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发展,我国法律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接受会更加彻底,如同台湾地区修改民法典的物权篇一样(台湾地区民法典修订学者建议稿不但重申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以及无因性原则, 向不动产登记机关表示抛弃物权的意思,并进行涂销登记。从上述德国、中国台湾、中国大陆三地物权法的规定对比来看,中国大陆物权法是承认物权行为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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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是起草物权法,实现财产规则的统一完善;最后制定一部科学完善的中国民法典。现在第一步计划已经顺利实现;针对第二步,中国社会科学院梁彗星教授和中国 的危险。如果还没有及时解决这些问题就以立法加以固定,难免显得仓促。[18] 我国台湾学者谢在全教授认为,按让与担保,系设定人为达到担保债务清偿之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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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条规定,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抛弃。根据反对解释,时效利益可以事后抛弃。《日本民法典》第145条规定,除非当事人援用时效,法院不得根据时效进行裁判。可见,如果 达成还款协议的,受法律保护。这一司法解释同《德国民法典》第222条第2款、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44条第2款规定的以契约方式承认而放弃时效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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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发现《意大利民法典》第1910条、《澳门商法典》第1002条所调整的复保险关系同样应纳入到广义复保险的范畴中去。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桂裕先生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0页。 [20]参见梁宇贤:《保险法》,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修订版,第168页。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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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款中的其他权利,并结合《德国民法典》第253条第1款;在蒋孝严案中,为我国台湾地区所谓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及第 当然有所评论及记录,其损害名誉,不若生人之甚也。转引自我国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年诉字第2348号),http://jirs.judical.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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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如此也。。[8]这和现在所说的保护人权是相通的。[9]但总的来说,民法典还是遵循了私法自治的原则,注重私权保护,没有采纳当时在西方已经实行的 社会政策比较研究》,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2年版,第388页。 [51] 据台湾大学法学院詹森林教授2007年9月19日给笔者的邮件。在1996年前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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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通篇不存在可以被称之为一般条款的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直接表达。至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则仿德国法,虽在 其总则编中设置法例一章,但未对基本原则作出 私权神圣、 将契约自由上升为意思自治或者私法自治,否则,其不能成为指导整个民法典的价值理念。但是,在该法典基本不存在有关基本原则一般条款的情况 下,学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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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至于现有解除权理论中合同效力结构的表述极为混乱。 1、比较法观察 《德国民法典》所指的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终止又称告知(德语Kuendigung)则适用 判断合同解除后,效力是溯及既往消灭还是只向将来消灭。[39]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理论分类与德国民法基本一致,即从体例上区别了合同解除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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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事诉讼法》第606条称之为不存在的婚姻,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第1501条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568条称之为不成立之婚姻。 (二)婚姻成立的 的权利人为婚姻的任何一方、主管行政机关。[13]法国、菲律宾、意大利、日本、台湾地区规定缺少结婚的形式要件的为无效婚姻。如法国民法规定,当事人在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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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采取自由取回为原则、禁止取回为例外的立法处理方式。[30]与此相反,我国台湾地区则采取禁止取回为原则、可以取回为例外的立法处理方式。[31]我国大陆采取禁止 法上即已承认,此为减轻债务人保管责任而设,后德国民法典、瑞士债务法、日本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等均作出规定。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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