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的, 其效力也不受该无效保证合同效力的影响, 除非他们在合同中明示以已存在的每个保证人均负责任为条件。在数人以同一法律行为成立之共同保证, 所吸收。 4.应具体明确保证人对于主债务人求偿权产生的条件及其范围。我国担保法虽象德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一样, 在保证人相互关系问题上采保证连带, 但在保证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63024.html -
了解详情
处分。也即是说,与善意受让人相比,原权利人能够对无权处分人施加远远大得多的影响,让善意受让人对他无法控制的风险承担责任,无疑有悖于我们通常所信守的公平观念 的规定,即在法典中明确承认了善意取得制度,而不是作为取得时效的规则加以规定。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932条规定:物虽不属于让与人,受让人也得因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5669.html -
了解详情
是同等的,而人身权则主要因人而异;财产权可以转让,而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在德国民法典中,几乎完全脱离了家庭法而设计民法总则,家庭法只得退居到一种独立地位。 ,而具体规则则朝着功能主义发展。这种变化肯定会影响民法的发展。对我国而言,我国民法典肩负多重价值,既涉及到市场基本理念的确立,也涉及到社会利益的平衡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6497.html -
了解详情
逻辑性与体系性。他认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应采纳德国法的模式设立总则。总则的设立不仅增强了民法典的形式合理性和体系的逻辑性,有利于减少对一些共性规则的重复 正常的情况,不会影响法律的稳定性。[5]法律的稳定性是相对的,是变动中的稳定。《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制定后对个别条款的修改就是例证。故此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2007.html -
了解详情
实现把物权和债权彻底分离的是《德国民法典》,该法典系统地构建了“物权”和“债权”的概念和立法体系,这一模式为后来的日、瑞、苏俄以及我国等仿效,并成为大陆 由于单独立法才避免了传统理论上的困惑对无形财产立法的不良影响。另外,无形财产对于传统公权和私权的分类也有很大的影响,如特许经营权,市场自由权和顾客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1680.html -
了解详情
的支付的权利”,性质上属于权利人对土地的非占有担保权、物权的换价权和优先权。不动产担保权,德国民法典规定了三种:抵押权、土地债务和定期金土地债务。这些 从属于被担保债权,则必然会影响抵押权的确定性和安定性,进而成为抵押权流通的最大障碍。第二,抵押权次序的固定。我国现行法关于抵押权的次序,系采升进主义。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1541.html -
了解详情
绝对,除当事人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外,合同法还规定了特别的免责事由,即合同法的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 债务人的归责事由,也基本上维持着现行德国民法典的态势。27台湾地区民法典也基本沿用了德国法的过错责任原则.28我国民事立法自20世纪初以来,一直援用了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6817.html -
了解详情
。但这是否意味着合同形式在现代法中越来越不重要了呢?事实并非如此。正如德国民法典的立法理由书所言:“遵循某种形式之必要性,可给当事人产生某种交易性之 成立应负损害赔偿之责。[38]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对意大利的民法典的制定也不无影响,该法典第1337条对“谈判和签约前的责任”规定为:“在谈判和缔结契约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550.html -
了解详情
所有权的各种诉权,实际上早已形成了物权请求权的基本内容。[29]《德国民法典》以后,《瑞士民法典》[30]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31]均对物权请求权作了明确规定。《日本民法典 字第1771号解释:“抵押权本不因抵押物之所有人将该物让与他人而受影响,其追及权之行使,自亦不因抵押物系由法院拍卖而有差异。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2211.html -
了解详情
名义进行登记,只允许代表人以其个人名义为其信托登记,等等。[14]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未对非法人团体做出规定。台湾学者认为,由于台湾民法承认所谓“中间团体”(中间 总论》,第141页。[19]《德国民法典》第165条规定:“代理人所为或者所受的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因代理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受影响。”《日本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2176.html -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