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国家为了禁止私力救济,承担起了保护私人权利的作用,民事诉讼就是为了这一目的设计的制度。在这种诉讼中,当事人取得了完全的优越地位,是决定诉讼中的一切的 不是太大,问题是,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有时候可以实现这三个目标,但是有时候一个目标都很难实现,比如在这种事实幽暗的情况下。本文中所列举的案件与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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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最大限度地压缩了成本。 (五)在社会效果上,调解在解决法官的能力不足与人手不足方面也有其独特的作用。在全国法院系统25万名干部中, 的萎缩就不可避免。[10] 3. 调解与法官须保持中立的职业道德相悖。法官是在当事人纠纷中的居中裁判者,但是在调解过程中,主持调解的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往往是积极地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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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参见日本家审法第22条1项的规定。在民事纷争的解决方式上,民事诉讼是除了家事以外的纠纷,当然以一般民事纷争作为解决手段,但与之并列的调停在 是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形式、效力等,这些规定所具有的共同特点如下:第一,民事诉讼法规具有定型化的作用。在民事诉讼法规定中,诸如上诉期间(日本民诉法第28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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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所处的地位和在程序运行中的作用及其表现方式。 当事人主义表现为诉讼程序由当事人双方推进,法官始终处在消极、被动的位置,民事诉讼实行的 前会议,对法律关系明确、双方纠纷不大,已调解的,可在审前程序中制作调解书结案;调解未成的,或法律关系复杂、纠纷争执不下,在整理争点和固定证据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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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手段。正是由于当事人拥有宪法所保障的诉权,他们之间的私权纠纷才能够进入司法程序,并依法得到解决。但是,司法者并不是神明,他们不可能在每一次审判中 成员中同时精通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业务的通才几乎不存在,因此当讨论的案件超出了自己的所谓专业范围时,往往也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根本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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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不属法院主管范围。大陆法诉讼理论发展了一套诉的利益学说[9],来解释民事纠纷需通过司法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和实效性,无利益即无诉权。英美法则基于司法 等优势,对于纠纷解决的作用不可忽略。 社会型救济定位于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间,包括调解、仲裁和部分ADR(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 .调解指在中立第三方的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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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聚到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已成为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主渠道之一的现实面前,对于社会秩序的形成,司法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在司法过程中,将民俗习惯引入审判工作,与司法 的弥补,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可见,习惯在补充法律漏洞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它具有法源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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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确认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便认为它具有司法性。法律对这一制度进行确认的目的,只是借助国家权力来保障这一制度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限制它 本质性的标准,因为纠纷解决制度归根结底是为当事人服务的。现代民法理论认为,私权主体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的“经济人”,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被假定为是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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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宣传组分赴各乡区进行宣传。[167]这种组织领导的作用不仅是发动这种运动,重要的是要指导运动的发展,将运动纳入到中央的意图上来,提高到一个理论和政策的高度上来 、无盗窃、无抢劫、去强奸……无民事纠纷”的口号,司法系统中公、检、法的分工制约被“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的做法所取代。必要的法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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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如此,也必须指出,不能指望这种诊所教育在未来的20年内对培养法官会起多大的作用。因为即使在诊所式教育最发达的美国,法律诊所也主要是用来增强 多利少-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商榷》,《法学》1994年第11期;石梅堂:《民事调解制度背离民诉规律》,《法学》2002年第12期。[22]参见2001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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