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事物以不符合事实的意义,从而对该事实进行歪曲[46]。例如,即便是作为规范价值判断之产物的客观归责理论也承认,归责判断必须以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为其前提 的引进和介绍尚处于起步阶段,但一些学者支持折中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参见陈兴良:《刑法因果关系:从哲学回归刑法学一个学说史的考察》,载《法学》200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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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也具有一些区别。不作为犯的义务,需要行为人作为。而间接故意的义务,既可能是作为,也可能是不作为。我国刑法忽略了不作为犯罪的独立品性,从而 要素之间,通过什么方式,联结在一起,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也就是他们之间的因果关系性或者说逻辑必要性。 2、行为的要素 对于行为要素,如果我们从发生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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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了。 接近过失单独说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发生的结果向前追溯,在与结果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的行为当中,只要在实施最后一个行为时仍然有回避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则只把最 古稀祝贺论文集第一卷:过失犯论不作为犯论共犯论》,成文堂2006年版,第38页,第50-51页。 ⒀参见[日]林干人;《刑法总论》,东京大学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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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认定均与危害结果无关。这样,危害结果作为结果犯的构成要件要素理所当然。意大利刑法比较特别,不但将危害结果规定为认定因果关系(第40条)、原因竞合(第 了行为状态成为危害结果的可能。非法持有、私藏状态就是显然的例子。持有与作为和不作为不同,其犯罪性在于主体对非法财物(如毒品、凶器、不义之财、色情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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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在加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刑法因果关系的情况下,由于危害结果要在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进行分担,加害人应承担的危害结果达不到结果犯对危害结果的要求,加害行为 过错的范围之外。犯罪起因方面的过错,是指与犯罪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当的作为和不作为,表现为口角、争吵、互殴、寻衅滋事、制造纠纷、恶意欠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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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与重结果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7],始成立结果加重犯。德国学者弗兰克、拉德布路赫等持此主张。日本学者大冢仁认为,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要件 因果关系,未进行深入探讨。据此,可以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结果加重犯的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一般结果犯的因果关系并无本质区别,有人表述为具有内在规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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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可能以基于故意的双向意思联络为必要条件,也就不排除故意单方面帮助实行犯的共犯形式,片面共犯的概念就是合情合理的。从更深的层面来看,片面共 发生的危害行为引起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中外刑法论著在论及刑法因果关系时,虽然很少直接把因果规律作为刑法因果关系来论述,但实际上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因果规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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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是妥当的。[67]Ransiek认为,义务违反是全部的刑法上的共通的构成要件;不仅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和过失犯,义务违反是构成要件的要素,而且对于故意结果犯 而全叔叔乘火车旅游,结果叔叔果真死于铁道事故。在这个事例中,由于不能否定因果关系和故意的存在,所以只能从行为属于社会相当性的行为而排除其可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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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学者对刑法中转化型故意杀人罪立论提出质疑,认为该立论不符合转化犯的构成条件,违反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实际上,通过对转化犯的因果关系及转化罪罪过 作用,又要避免它在定罪过程中的副作用。⑸是故,求证作为致人死亡的原因以及转化型故意杀人罪因果关系的特点,显得十分必要。 (一)致人死亡的行为是基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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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迫,因此能够作为决定行为是否能够被认定为着手以及是否能够被正当防卫的因素,但不能决定不法的程度。那么,可否认为教唆犯是因果关系的起点,因此和正犯的不法 卷(1),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51页;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5页。 ⑽何荣功:论放风行为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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