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行了解,第一被告的经营场所已经变更,无法与第一被告取得联系,且第一被告陷入经济纠纷,被其他利益人起诉至法院,无法正常经营业务,对我行贷款造成风险隐患,已经 银行西区支行。本院认为,郑州银行西区支行与被告郭志超、张玉贵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张玉贵签字的《自愿担保承诺书》,内容具体明确,双方签字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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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华不是该借款合同的当事人,该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金融机构的名义出具借条明显违法,被上诉人王艳明知也应知本案借款是樊建华个人借款,仍与其串通以信用社名义出具借条,足以认定行为人双方恶意串通,破坏金融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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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建华不是该借款合同的当事人,该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机构的名义出具借条明显违法,被上诉人宋怀相明知也应知本案借款是樊建华个人借款,仍与其串通以信用社名义出具借条,足以认定行为人双方恶意串通,破坏金融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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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建华不是该借款合同的当事人,该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机构的名义出具借条明显违法,被上诉人马素珍明知也应知本案借款是樊建华个人借款,仍与其串通以信用社名义出具借条,足以认定行为人双方恶意串通,破坏金融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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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建华不是该借款合同的当事人,该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机构的名义出具借条明显违法,被上诉人吕俊红明知也应知本案借款是樊建华个人借款,仍与其串通以信用社名义出具借条,足以认定行为人双方恶意串通,破坏金融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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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建华不是该借款合同的当事人,该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金融机构的名义出具借条明显违法,被上诉人吕建党明知也应知本案借款是樊建华个人借款,仍与其串通以信用社名义出具借条,足以认定行为人双方恶意串通,破坏金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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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建华不是该借款合同的当事人,该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机构的名义出具借条明显违法,被上诉人李银丛明知也应知本案借款是樊建华个人借款,仍与其串通以信用社名义出具借条,足以认定行为人双方恶意串通,破坏金融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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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建华不是该借款合同的当事人,该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机构的名义出具借条明显违法,被上诉人付晓玲明知也应知本案借款是樊建华个人借款,仍与其串通以信用社名义出具借条,足以认定行为人双方恶意串通,破坏金融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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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建华不是该借款合同的当事人,该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机构的名义出具借条明显违法,被上诉人陈振英明知也应知本案借款是樊建华个人借款,仍与其串通以信用社名义出具借条,足以认定行为人双方恶意串通,破坏金融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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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张某与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景厚 。至于被告辩称,原告所提供的送货单、出库单均系为樊某经营所用,而个人经济收入证明则系被告单位为帮助原告办理贷款所开具,内容并不真实,故上述证据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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