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行为对社会的危险或威胁仅仅是潜在的、抽象的,对法益的侵害必须要通过正犯的实行行为来实现,才能成立刑法上的犯罪,这种特定的侵害法益方式,使正犯与共犯 通过使正犯实施实行行为,参与了引起法益侵害的结果。正犯的着手实行,不是单纯的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而是从实质上看必须产生了发生结果的具体的、紧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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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支出,进而影响国家经济的顺利发展。 尽管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滥用毒品行为的成因与滥用毒品行为带来的危害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前者无非是社会个体自身所 ,滥用毒品行为犯罪化最起码要起到能够帮助滥用毒品者从根本上戒除毒瘾的作用,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刑法的适用就属于无效率,如果其他措施能够做到这一点或者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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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的成立,是不符合过失犯的本质的议论。从过失犯的本质来讲,过失行为在刑法上所具有的意义,在于被科以的注意义务,过失行为在以注意义务为 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指使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死亡的结果是由肇事者先前的肇事行为和事后的逃逸行为导致的,而不是由单位主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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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态较为单纯,因果关系比较明晰,行为人易于明了,容易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过失犯罪并未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反映在法律上,刑事责任往往以处罚故意为原则,处罚过失为例外。刑法学 的要求。以下兹对此略加述论。 第一,旧过失论。该论产生于古典刑法时代,主要代表人物当推费尔巴哈、贝林格等,其中心观点就是认为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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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Tatbestand。成型于19世纪初斯求别尔和费尔巴哈将其用作实体刑法上的概念。发展于20世纪初贝林格和迈耶将其从犯罪概念中分离出来, 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2)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包括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犯罪的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3)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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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此认识,则足以影响故意之成立。至于行为犯因无待于结果之发生,故无认识之必要。[14]但是,在我国刑法学界,却存在着两 的问题。如果不能清楚地认识这一点,就说明没有真正理解刑法上研究行为人主观方面认识内容的意义所在。[28]但遗憾的是,肯定说恰恰在此走错了方向,其对反正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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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是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刑罚标准,它包括刑罚种类(刑种)和刑罚的限度(刑度)两方面内容法定刑不仅表明犯罪与刑罚的质的因果关系,而且还反映着犯罪 的犯罪规定于一个条文中,依同一罪质规定法定刑。故原则上应采取一个条文规定一个具体犯罪和相应法定刑的立法形式。这样一来,不仅相同罪质犯罪(大致规定于同一章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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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人肇事后不救助伤者致使受伤者死亡,就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这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行为要件。在主观上,当行为人因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或者在极为恶劣 ,还是在两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犯罪行为的问题上,都存在着继续研究的余地。[⑧] 因为,肯定的观点没有考虑交通肇事罪的因果关系是什么,该罪是故意还是过失这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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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社会危害性在一般情况下比单独犯罪要严重的多。因此,对于共同犯罪,我们更应该启动犯罪中止这一刑法制度,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犯罪或者主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作用。再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上看,无论分工和参与程度如何,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危害行为都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部分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如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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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适用来看,法律事实是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因,但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并非自然如此,而是由法律规范确立起来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比如刘邦 有决定性的影响。当代德国学者毛雷尔认为,如果对联邦行政程序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措辞上的缩减,行政行为即可定义为:行政机关对具体事实作出的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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