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第2项的违法类型来转介即无必要。换言之,第184条第2项所称的“保护他人之法律”,文义射程虽然相当广,但解释上如不从转介功能的角度排除本 在民法上的几个主要问题》,第177—178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1992年修订版,第232页。[21]完全规定与不完全规定概念,可参见Laren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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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所不同,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物权的设立必须公示,必须具有“外在象征”,而物权的公示方法因动产或不动产而有所不同,即动产一般采取交付 物权立法中规定不动产租赁权,从而提高经济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对承租人的保护和租赁物的利用。[7](P251-256)笔者认为,在不动产利用权问题上,如何界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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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单纯形式上的分析,它并不能告诉我们在竟相争取保护的各种利益中应当如何取舍,也不能提供任何规则,使新的利益为法律接受和承认。所以,仅凭它,并不能 概念的内涵,使之独成一类概念,如民法上物权和债权概念的提炼就是理念类型化方法的体现,当然,如果称这一方法为定型化方法或许更为恰当。而事实类型化方法则是列举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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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抵触的前提下,有相当于行政法规的效力。有关物权的行政规章有:1983年6月4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1987年4 担保的质权同意消灭。同时规定,本章关于最高额质权、转质、质权实行方法及流质禁止的规定,不适用于营业质。(四)借“按揭担保(mortgage)”,增设让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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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的方式设定质权,违反了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方法。而这里的占有和交付系指直接占有和现实交付。以占有改 对抗知情的留置权人,那么要么使得“加工人、承运人、保管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拒绝签订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诸合同” ,要么使得直接对标的物提供了服务而使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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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以移转物之占有或登记等方法进行公示;物权行为追求之法律效果为物权的变动,债权行为之法律效果为债权的变动。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依其设想,我们 买卖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被撤销,因标的物所有权已经转移,出卖人不能依据所有权享受物权保护,而只能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当占有人破产或被强制执行时,所有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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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它物权的制度。 [14]该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制度。因为不应该“让善意受让人对他无法控制 示方法的动产和不动产兼不适用,“因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交易中不致误认占有人为所有人”,[16] 第三人不可能再以不知权利状态为由进行抗辩。但值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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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就不能独立自由地支配标的物,而需得其他物权人的许可。如此物权的绝对性就不复存在。 (2)维护交易安全与便捷,保护第三人利益。学者多认为,若得由 内容的法定,还应包括效力和公示方法都由法律规定。[⑨]笔者认为,物权的效力,是物权之所以区别债权而为物权的根本原因。物权的效力,通说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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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外部可以辨认的表征,始可透明其法律关系,减少交易成本,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54) 由此亦可理解,为何公示生效主义或公示对抗主义等立场,必在 ”体系,却将“物”置于该书第2编“物权论”的第1章(总第12章),并明确表示:“在民法上,物是物权的客体,物和物权均由物权法规定。”张俊浩主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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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物权法领域,所有权绝对原则受到限制,物权的绝对性有所弱化,尊重公共利益、增进社会福祉和禁止权利滥用成为行使所有权的指导原则,被写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修订的《 追求的管制效果,有时也需要采用任意性规范的方法才能取得,如对劳动者和消费者的保护。因此,要实现自治和管制的双重目标,就必须在使二者互为体用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8019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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