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拾得的财物占有己有的,成立此罪。关于共犯的处理:(1)虽然有判例主张,非占有者与业务上占有者共谋侵占财物,根据第65条第1项,非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68页以下。 [57] 参见陈家林:《共同正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页以下。 [58] 参见 [日]山口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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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因而可以成为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只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相对于共谋且实行犯罪的人责任上要轻。根据对共同犯罪通常采用的部分行为整体责任的 述,本案中的王某事前参与共谋抢劫,虽然事后只是在作案现场观同伙抢劫未动手,同样构成抢劫罪,即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作者:龙南县人民法院 胡杰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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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现场任由事态的发展,因而不能说A与B当初的共犯关系已经解消,应认为B其后的暴行也是基于上述共谋,这一结论是妥当的,进而判定A构成伤害致死 因没有阻止他人犯罪而承担责任。换言之,只要切断了因果联系,这时脱离人与原来其他共犯人之间的关系就与普通人之间的关系无异,由于法律并不要求一般性的阻止犯罪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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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因而可以成为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只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相对于共谋且实行犯罪的人责任上要轻。根据对共同犯罪通常采用的部分行为整体责任的归责原则 。综上的所述,本案中的王某事前参与共谋抢劫,虽然事后只是在作案现场观同伙抢劫未动手,同样构成抢劫罪,即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胡杰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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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因而可以成为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只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相对于共谋且实行犯罪的人责任上要轻。根据对共同犯罪通常采用的部分行为整体责任的归 所述,本案中的王某事前参与共谋抢劫,虽然事后只是在作案现场观同伙抢劫未动手,同样构成抢劫罪,即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作者:龙南法院 胡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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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因而可以成为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只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相对于共谋且实行犯罪的人责任上要轻。根据对共同犯罪通常采用的部分行为整体责任的归 。为此,本案中的肖某事前参与共谋抢劫,虽然事后只是在作案现场观同伙抢劫未动手,同样构成抢劫罪,即肖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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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因而可以成为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只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相对于共谋且实行犯罪的人责任上要轻。根据对共同犯罪通常采用的部分行为整体责任的归责 实行者已经构成犯罪。 综上的所述,本案中的李甲事前参与共谋抢劫,虽然事后只是在作案现场观同伙抢劫未动手,同样构成抢劫罪(共犯)。 徐红 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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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具有违法性(没有侵害他人利益)而不成立犯罪。所以,教唆者可以与之结成共犯关系而成立教唆犯,然后,再单独判断教唆者违法性与有责性。教唆者由于仍具有违法性( ,同时亦可纯化犯罪参与类型设置之功能。针对单纯参与谋议者并未亲自实行之所谓共谋共同正犯情形,在形式客观说之下,单纯参与谋议者当然不能成立正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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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作用说在日本刑法学界获得了很多知名学者的支持,并为司法判例中的共谋共同正犯概念作出了理论铺垫,如西田典之教授提出在犯罪实现的过程中, 的刑法思想》[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5页。 [14]任海涛:《共犯论之核心与边缘》,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博士后研究报告。 [15]德日实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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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大体上估计对方将来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对于行为人实施的日常生活行为不宜认定为帮助犯。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正在或者将要立即实施实行行为,却将对方运往现场、向 ,理论的内容依然需要进一步进行修正!厘清共犯的处罚根据与德日刑法的犯罪支配理论、实质犯罪论与共谋共同正犯的处罚根据等问题相互契合⑶,也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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