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是否行为取决于两个基本元素:有意性、有体性。由于对上述两个元素强调的侧重点不同,又有身体行为论和有意行为论两个分支。[1] (P62)首先,这一行为 综上,我们认为从事实描述的角度,在所有的犯罪样态中,可以称之为行为的只能是直接故意的作为与不作为和持有。 从功能性的角度,刑法中的行为有犯罪行为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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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之间的关联性 从实践中看,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往往不只是实施刑法中的一个行为。当一个犯罪过程中出现数个行为时,如果这些行为之间彼此没有任何联系,我们当然 其实际实施了两个行为而把其中一个作为另一个的加重情节,对其从重处罚。 第二,刑法中规定从重处罚的场合。例如,刑法第229条第2款、第24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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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打砸抢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向抢劫罪的转化。[4]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将刑法263条规定以外的抢劫罪定义为准抢劫罪更为妥切。 准抢劫罪在中外刑法中的规定, 准用性自不待言。因为在我国刑法中对诸如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规定都是结果犯,所谓结果犯系指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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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目的。因此,刑事责任的基础不是犯罪的行为,而是行为人。实证学派将行为人的人格作为罪刑关系的主要线索理论,被称之为刑法中的主观主义。 刑事古典学派与实证 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页。)以恶报恶、威吓预防的传统报应观念之所以受到批评,其原因就在于,他们没有阐述通过惩罚报应以实现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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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的我国传统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2]自然没有也不可能为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提供栖身之所。这样一来,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就成了游离于犯罪构成体系之外、与 据以辩护的理由则主要是消极构成要件即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的存在。所以,正是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作为主要消极构成要件在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以及大陆法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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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故意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责任要素,当然也有学者将其纳入构成要件,作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以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相对应。这个问题,涉及 危害结果必须有认识。⒀ 现在看来,笔者的这一观点是值得反思的。笔者曾以我国刑法中的诬告陷害罪为例加以论证。诬告陷害罪虽然不要求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的结果,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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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规定:父盗子,不为盗。 及至近现代,虽然传统的中华法系开始崩解,但近代以来的刑法中仍存有关于犯罪拟制的相关条文。 ,现行刑法中的法定拟制是在继承中华法系传统基础上的发展,是作为公法的刑法理性思考后的现实选择。该学者对现阶段刑法中的法定拟制持赞赏态度。参见许健:《论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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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规定:父盗子,不为盗。 及至近现代,虽然传统的中华法系开始崩解,但近代以来的刑法中仍存有关于犯罪拟制的相关条文。 ,现行刑法中的法定拟制是在继承中华法系传统基础上的发展,是作为公法的刑法理性思考后的现实选择。该学者对现阶段刑法中的法定拟制持赞赏态度。参见许健:《论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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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规定:父盗子,不为盗。 及至近现代,虽然传统的中华法系开始崩解,但近代以来的刑法中仍存有关于犯罪拟制的相关条文。 ,现行刑法中的法定拟制是在继承中华法系传统基础上的发展,是作为公法的刑法理性思考后的现实选择。该学者对现阶段刑法中的法定拟制持赞赏态度。参见许健:《论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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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伦理反道义的、严重侵害或危害重要生活利益的不法行为。 犯罪行为不等于刑法中的行为,虽然从外延上看一样,但从研究的层面上看不同 。前者是从实在层面,即指 、刑法上的行为以构成要件这一载体为反映形式。刑法上的行为作为一种规范与 观念中的行为模式,起着犯罪的模型作用。它必然是从各种具体事实性行为特征中抽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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