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确定的,这就意味着情节犯构成要件的定义是二者共同完成的。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情节犯所涉及的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从根本上讲,这属于立法权要 从而导致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这种情况已为司法实践所证明。笔者认为,某种行为是否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具体标准和条件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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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和以作用为标准划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的二元共犯体系后,二者从不同侧面或属性上考量共同犯罪这一法律现象,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可由不同的体系 规定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第317条规定的组织越狱罪,第358条组织卖淫罪等等中的组织行为,因立法规定转化为实行行为。 【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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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和以作用为标准划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的二元共犯体系后,二者从不同侧面或属性上考量共同犯罪这一法律现象,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可由不同的体系 规定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第317条规定的组织越狱罪,第358条组织卖淫罪等等中的组织行为,因立法规定转化为实行行为。 【参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344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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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和以作用为标准划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的二元共犯体系后,二者从不同侧面或属性上考量共同犯罪这一法律现象,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可由不同的体系 规定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第317条规定的组织越狱罪,第358条组织卖淫罪等等中的组织行为,因立法规定转化为实行行为。 【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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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现。诚然,正如论者所言,日本刑法理论在定义结合犯时仅指出把数个单独成罪的两个以上的行为结合成为一个构成要件的犯罪,{4}但在论述刑法分则规定的结合犯 强盗强奸罪,此其一。其二,是否限制结合之罪的罪名性质,可能不会影响结合犯的量刑,但可能影响结合犯的认定。按照论者的理解,我国《刑法》第236条第3款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655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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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现。诚然,正如论者所言,日本刑法理论在定义结合犯时仅指出把数个单独成罪的两个以上的行为结合成为一个构成要件的犯罪,[4]但在论述刑法分则规定的结合犯 强盗强奸罪,此其一。其二,是否限制结合之罪的罪名性质,可能不会影响结合犯的量刑,但可能影响结合犯的认定。按照论者的理解,我国《刑法》第236条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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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1979年《刑法》第169条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在构成要件上要求有营利的目的,原本是考虑将这种行为的一般情况通过立法排除在犯罪圈之外,而司法实践 宽,有利于司法证明。 二、严密设计罪状的几种典型方法 罪状设计是刑法分则条款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定义,这些定义中涉及的构成要件可被抽象为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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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犯罪及危险犯罪者,其策略与目的在于,对于重大犯罪及危险犯罪者在刑事司法上从重量刑或剥夺其犯罪所得,在刑事执行上从严处理,控制和预防重大犯罪再发生 不确定的概念,依据美国学者道格拉斯所下的定义,它是指被社会集团成员们判断为违反他们的价值观念或社会准则的任何思想、感情或行为。[53]但正如道格拉斯所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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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犯罪及危险犯罪者,其策略与目的在于,对于重大犯罪及危险犯罪者在刑事司法上从重量刑或剥夺其犯罪所得,在刑事执行上从严处理,控制和预防重大犯罪再发生 不确定的概念,依据美国学者道格拉斯所下的定义,它是指被社会集团成员们判断为违反他们的价值观念或社会准则的任何思想、感情或行为。(53)但正如道格拉斯所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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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情节轻微、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方式界定涉黑组织的犯罪行为,划分不同的量刑档次,规定不同的处罚标准。 3、首要分子禁止适用假释、累犯,并从严适用减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页。 [3] 李希慧:《罪状、罪名的定义与分类新论》,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 [4] 周旺生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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