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事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范围之罪的罪犯。 在我国,大多数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能够改恶从善,重新做人, 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的成立。这就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从严打击的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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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实施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法定期限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的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6]有的论者 ]有的论者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犯罪形势和司法实践,需要并且合适纳入到特别累犯范围的犯罪主要有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恐怖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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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加重处罚。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 从重处罚。从而在刑事立法上首次确立了再犯制度。为了从严惩治毒品犯罪, 1990 年12 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就前者而言, 我国刑法第65 条和第66 条分别规定了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由于成立特别累犯要求前罪和后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所以不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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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事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范围之罪的罪犯。在我国,大多数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能够改恶从善,重新做人,回归 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的成立。这就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从严打击的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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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累犯的规定相统一。而在分则中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淡化甚至模糊了特别累犯的性质,容易引起理论上的混乱。[10] 台湾刑法第49条还规定,累犯之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前科发生在台湾,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后罪发在大陆,在接受大陆法院审判时,是否按大陆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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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构成累犯,并加重其刑罚。第二种是特别累犯制。即刑法总则中不设累犯制度的一般规定,仅仅规定屡次犯同一罪或者某种特定不同之罪,在分则条文中 巨大的进步意义。然而,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由于自然科学的发展和突变的社会背景(特别是剧增的犯罪日趋严重),刑法客观主义不能适应惩治当时激增犯罪的需要,开始慢慢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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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与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和处罚原则规定不同,但是都强调对特别累犯的从严处理。 我国刑法在普通累犯构成要件的规定上,一是规定了前科后罪(前案后案)的 和假释的机会,这显然没有考虑到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生理特点,也不利于对未成年再犯的矫正改善。我国刑法自修改的时候应当对这两个问题加以解决,进一步完善累犯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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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人民法院最后确定的宣告刑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所谓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所犯后罪根据其事实和法律规定实际上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不是指该罪的法定刑 安全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就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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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 犯的规定。刑法第66条还规定了特别累犯,即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但不难看出,以上 都是基于自然人犯罪而规定的。那么,单位能否像自然人一样构成 是人格化的社会系统,也就证明单位犯罪具有主观恶性和社会危 害性,加上单位再犯的现实存在,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比自然人犯罪严重,改造比较 困难,创制单位累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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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待的,而我国大陆刑法则是视之为一种量刑制度。有学者认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分而治之的立法规定,充分显示了立法者的立法观念对刑法典总则指导 主义,还是执行主义,过于苛求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都是不合理的。因为人身危险性并非再犯可能的同义语,人身危险性还包括初犯可能。为何不单独对初犯从重处罚呢?原因就在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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